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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胡某、林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自贡市贡井区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26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0年1月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江西省安义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0年1月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四川省威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0年1月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胡某、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胡某、林某及被告人胡某之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9年11月11日,被告人邱某某、胡某到眉山市东坡区准备做淫秽网站赚钱,后邀约被告人林某加入,三被告人租住在眉山城区X路东侧“丰泽苑”住宅楼一单元X-X号房,购买了计算机,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开通了ADSL宽带服务。同年11月20日起,邱某某先后制作了“奸夫淫妇导航”、“御色阁”、“御女阁”、“淫间道”、“迎春堂”五个淫秽网站。邱某某负责“御色阁”、“御女阁”网站的维护与更新,胡某负责“淫间道”网站维护与更新,林某负责“迎春堂”网站维护与更新。三被告人以出售淫秽网站以及让商家付费在淫秽网站上投放广告的方式获利2000余元。“淫间道”网站实际点击量(从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月8日)和“御色阁”、“御女阁”网站的实际被点击量(从2009年12月7日至2010年1月8日)共计x次。公安机关从以上五个淫秽网站下载影片、压缩包文件315个,截图1102张,经眉山市公安局鉴定其中351个视频文件、571张截图为淫秽物品。对此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辩解称网站的点击量不可能达到指控数量,有时为了骗广告商,会使用虚假流量,每日的点击量是1万-2万。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辩解称五百多万次的点击量不是实际点击量。

被告人胡某之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安机关将1月8日的点击量统计在内属于过量计数,应当予以扣除;2、司法解释所称“实际被点击数”不同于CNZZ数据专家统计的“点击数”,实际点击数应当扣除网站上非淫秽内容点击数、弹窗点击数、自行刷新点击数,故认定三被告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不准确。3、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好,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请求法庭对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但辩解称网站前期是邱某某做的,其和胡某才参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1日,被告人邱某某、胡某到眉山市东坡区准备做淫秽网站赚钱,后邀约被告人林某加入。三被告人租住在眉山城区X路东侧“丰泽苑”住宅楼一单元X-X号房,购买了2台计算机,并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开通了ADSL宽带服务。同年11月20日起,邱某某先后制作了“奸夫淫妇导航”(www.x.com.)、“御色阁”(www.x.com)、“御女阁”(www.x.info)、“淫间道”(www.x.com)、“迎春堂”(www.x.info)五个网站。上述网站均可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的方式访问其内容。邱某某将上述网站放在其租来的虚拟空间内,并通过第三方网站“CNZZ数据专家”(x.cnx.com)对网站的流量进行统计。邱某某具体负责“御色阁”、“御女阁”网站的维护与更新,胡某负责“淫间道”网站维护与更新,林某负责“迎春堂”网站维护与更新。三被告人通过出售“奸夫淫妇导航”网站以及让商家付费在其余网站上投放广告的方式获利两千余元。“淫间道”网站的页面点击量(从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月8日)和“御色阁”、“御女阁”网站的页面点击量(从2009年12月7日至2010年1月8日)(x)为x次。通过远程勘验,公安机关从以上五个网站下载影片、压缩包文件315个,截图1102张并制作成光碟。经眉山市公安局鉴定:其中351个视频文件存在大量描写男女淫亵性性交的镜头,571张截图存在具体描绘男女生殖器及性交的图片,属淫秽物品。2010年5月11日,经眉山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认定:上述五个网站可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的方式访问其内容,建立的目的是为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应当定性为淫秽网站。

另查明:被告人邱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26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千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载明2009年12月27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网安中队在工作中发现一疑似淫秽色情网站,其网址是//www.x.com,网站名:奸夫淫妇导航,其外链共94个,有效链接90个。并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载明公安机关发现疑似色情网站后于2010年1月8日在眉山市东坡区X路X号X单元X楼X-X号出租房内将邱某某、胡某、林某抓获,并搜查出电脑等作案工具。

3、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载明三被告人均已年满十八周岁。

4、证人欧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胡某、邱某某及另外一个人同我和我男友合租房屋,胡某他们三人来了后搬了2台电脑过来,还安装了网线,平常他们成天关在房里上网,除了买菜和吃饭出来以外基本不出房门,不知道他们在房里干什么。

5、证人梁某某证言,主要内容是:我和欧某某一起租房在这里,另外还有胡某、邱某某等三人和我们一起合租,平常胡某他们都没有出去上班,而是搬了两台电脑来还牵了网线,成天在房间里上网,除了买菜吃饭一般看不到他们出门,我不知道他们具体是做什么的。

6、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载明2010年1月8日在欧某某的见证下,公安机关对邱某某、胡某、林某的出租屋进行了搜查,搜查出计算机2台、银行卡7张、手机及x、宽带路由器、电信公司业务登记单等物,并予以扣押。

7、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载明户名为“胡某”,卡号为x的账户从2009年11月15日至2010年2月15日的交易记录。

8、光盘制作说明及光盘一张,载明公安机关对涉案5个网站远程勘验时使用“屏幕录像大师”进行了光盘刻录制作,光盘内制作了5个文件,文件名分别为“奸夫淫妇导航录像.Exe”、“迎春堂录像.Exe”、“淫间道录像.Exe”、“御色阁录像.Exe”、“御女阁录像.Exe”,显示对5个涉案网站涉及的淫秽内容进行屏幕录像取证的过程。

9、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中队眉东公(网警)勘2009[01]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主要内容是:2009年12月29日7时00分起,公安机关对“奸夫淫妇导航”网站一系列网上信息进行屏幕截图取证,远程勘验对象是网站地址、网站名称、网站链接、网站内容。远程勘验目的是对“奸夫淫妇导航”网站中涉及的淫秽色情信息和资料进行下载或屏幕截图取证。通过对“奸夫淫妇导航”网站其中一个外链(“品色社区”:www.x.us)远程勘验后,共屏幕截图36张、下载影片40部、录像文件1个。将截取文件压缩成“奸夫淫妇”.rar文件并据影片名制作《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同时刻录成4张光盘(编号为奸夫淫妇1至奸夫淫妇4)送治安部门鉴定。远程勘验从2009年12月29日7时开始至2009年12月31日12时结束。

10、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中队眉东公(网警)勘2010[01]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主要内容是:2010年1月9日7时00分起,公安机关对“御女阁”网站一系列网上信息进行屏幕截图取证,远程勘验对象是网站地址、网站名称、网站链接、网站内容。远程勘验目的是对“御女阁”网站中涉及的淫秽色情信息和资料进行下载或屏幕截图取证。通过远程勘验后,共屏幕截图121张、下载影片52部、录像文件3个。将截取文件压缩成“御女阁”.rar文件并据影片名制作《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同时刻录成11张光盘(编号为御女阁1至御女阁11)送治安部门鉴定。远程勘验从1月9日7时开始至1月20日22时结束。

11、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中队眉东公(网警)勘2010[02]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主要内容是:2010年1月9日7时00分起,公安机关对“御色阁”网站一系列网上信息进行屏幕截图取证,远程勘验对象是网站地址、网站名称、网站链接、网站内容。远程勘验目的是对“御色阁”网站中涉及的淫秽色情信息和资料进行下载或屏幕截图取证。通过远程勘验后,共屏幕截图360张、下载影片84部、录像文件3个。将截取文件压缩成“御色阁”.rar文件并据影片名制作《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同时刻录成14张光盘(编号为御色阁1至御色阁14)送治安部门鉴定。远程勘验从1月9日7时开始至1月20日22时结束。

12、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中队眉东公(网警)勘2010[03]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主要内容是:2010年1月9日7时00分起,公安机关对“淫间道”网站一系列网上信息进行屏幕截图取证,远程勘验对象是网站地址、网站名称、网站链接、网站内容。远程勘验目的是对“淫间道”网站中涉及的淫秽色情信息和资料进行下载或屏幕截图取证。通过远程勘验后,共屏幕截图275张、下载影片43部、录像文件3个。将截取文件压缩成“淫间道”.rar文件并据影片名制作《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同时刻录成5张光盘(编号为淫间道1至淫间道5)送治安部门鉴定。远程勘验从1月9日7时开始至1月20日22时结束。

13、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网络安全保卫中队眉东公(网警)勘2010[04]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主要内容是:2010年1月9日7时00分起,公安机关对“迎春堂”网站一系列网上信息进行屏幕截图取证,远程勘验对象是网站地址、网站名称、网站链接、网站内容。远程勘验目的是对“迎春堂”网站中涉及的淫秽色情信息和资料进行下载或屏幕截图取证。通过远程勘验后,共屏幕截图310张、下载影片96部、录像文件3个。将截取文件压缩成“迎春堂”.rar文件并据影片名制作《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同时刻录成9张光盘(编号为迎春堂1至迎春堂9)送治安部门鉴定。远程勘验从1月9日7时开始至1月20日22时结束。

14、眉山市公安局眉公鉴字[2010]X号、X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1)眉公鉴字[2010]X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主要内容是:对远程勘验后下载刻录的编号为奸夫淫妇1至奸夫淫妇4的光盘解压审验后,有34个视频文件存在大量描写男女淫亵性性交的镜头,有27张具体描绘男女生殖器及性交的图片。结论为:以上物品属于淫秽物品。

(2)眉公鉴字[2010]X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主要内容是:对远程勘验后下载刻录的编号为御女阁1至御女阁11的光盘解压审验后,有120个视频文件存在大量描写男女淫亵性性交的镜头,有39张具体描绘男女生殖器及性交的图片。对远程勘验后下载刻录的编号为御色阁1至御色阁14的光盘解压审验后,有68个视频文件存在大量描写男女淫亵性性交、肛交的镜头,有215张具体描绘男女生殖器及性交的图片。对远程勘验后下载刻录的编号为淫间道1至淫间道5的光盘解压审验后,有43个视频文件存在大量描写男女淫亵性性交的镜头,有251张具体描绘男女生殖器及性交的图片。对远程勘验后下载刻录的编号为迎春堂1至迎春堂9的光盘解压审验后,有86个视频文件存在大量描写男女淫亵性性交的镜头,有39张具体描绘男女生殖器及性交的图片。结论:以上物品属于淫秽物品。

15、证人黄某飞(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当庭证实侦查人员进行远程勘查的过程,还证实涉案5个网站上的内容太多并未完全下载完。

16、证人萧扬(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当庭证实其是和黄某飞一起进行的远程勘查,涉案网站上的内容是部分下载的,统计流量是通过“数据专家”统计。

17、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手印鉴定书,主要内容是:2010年1月8日,公安机关在东坡区X路X号X单元X楼X-X号租住房内,经现场勘查,在现场卧室内靠西墙北侧桌子上的电脑主机上提取一枚指印,经鉴定该指印是林某所留。

18、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2010年1月8日公安机关在东坡区X路东侧“丰泽苑”住宅楼一单元X-10住房进行现场勘查的情况。

19、眉山市公安局眉公(网监)[2010]X号、X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通过对在邱某某、胡某租住房内扣押的计算机数据进行检查,将QQ消息、聊天记录等部分数据转化为书面材料。

20、网站点击量截图材料。载明公安机关通过“CNZZ”数据专家对“淫间道”网站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月5日,2010年1月5日至2010年2月2日的点击量进行统计后采取截图的手段予以固定。还对“御女阁”、“御色阁”网站2009年12月7日至2010年1月5日,2010年1月5日至2010年2月3日的点击量进行统计后采取截图的手段予以固定。

21、眉山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是:《奸夫淫妇导航》《御色阁》、《御女阁》、《迎春堂》、《淫间道》五个网站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的方式访问其内容,且此五个网站建立的目的为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应当定性为淫秽网站。

22、被告人邱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我读技校时通过一个同学得知通过交换链接可以提高流量,流量上去了广告商就会找来,通过申请链接宣传网站,通过流量来挣钱。我和胡某、林某是自贡东锅技校的同学,2009年11月11日我联系胡某后和胡某一起来了眉山,第二天就在凤翔北路租了房子,后来钱不够了我又电话联系叫林某带点钱过来一起做网站,林某来了后,我们买了电脑装了宽带,租了服务器,然后就开始做网站。11月20日我开始做第一个网站“奸夫淫妇导航”,网址www.x.com,买域名花了20元,虚拟空间花680元/月租的,后来“奸夫淫妇色站导航”做不起走我就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QQ号为x、网名为“双喜”的人,钱打到了胡某的银行卡里。后又买了www.x.com(御色阁)和www.x.info(御女阁)两个域名,都放在我租来的空间里。我还帮胡某做了www.x.com(淫间道)网站,帮林某做了www.x.info(迎春堂)网站,是我组织牵头开办网站的。我的网站流量是在x.cnx.com做的统计,每天“御女阁”和“御色阁”的访问量大概1万多条。我们通过广告来挣钱,通过透视产品广告、视频包月和QQ消息三种方式来挣钱。挣来的钱通过淘宝支付或银行卡转账。一共在“御女阁”、“御色阁”上投放了3条广告,付钱给我的人都是通过QQ联系的,真实姓名不知道,到现在共盈利1160元,这些钱全部打在胡某卡号为x的银行卡里。“御色阁”和“御女阁”网站流量是一起统计的,每天流量至少一万,这些网站里的内容都是一些色情图片、色情影片、色情小说,分为“偷拍自拍”、“亚洲情色”等栏目,网站大概四、五天更新一次,更新是通过导入采集规则自动把其他色情网站的栏目导入到我的网站。““淫间道”和“迎春堂”分别是胡某和林某负责维护和更新,我主要负责“御色阁”、“御女阁”网站的维护和更新。“御女阁”上至少有200部电影,图片比电影多,“御色阁”的影片是直接外链到“御女阁”网站的,“御色阁”上的图片至少有3000张。1月9日公安机关对我的电脑主机进行复制、备份我全程观看了,公安没有违规操作。

23、被告人胡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我和邱某某、林某是技校同学,2009年6、7月份邱某某电话联系我说叫我一起去做网站。来到眉山在凤翔北路X号X单元X-X号房租了房子。过了一周林某也被邱某某喊来眉山做网站,我们一起买了2台电脑并开通宽带。邱某某联系买了虚拟服务器和域名,服务器680元/月,我们做了一个月论坛后做不起走就开始做黄某网站,先是邱某某开始做的,邱某了“御女阁”和“御色阁”两个网站,邱某某还做过“奸夫淫妇导航”网站并在12月中旬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网友。我们盈利的方式是当网站点击率上去后,让广告商来找我们做广告,赢得利润。我做的网站“淫间道”(www.x.com)没盈利,只有邱某某的两个网站在盈利。我们通过网上银行收广告费,一般用我的卡,我们做这种黄某网站的目的是为了赚钱。我不会建网站,具体是邱某某操作建起黄某网站,叫我和林某在网站发帖。我负责的是“淫间道”网站的更新,更新的内容是黄某网站上的黄某图片和影音资料,该网站上的电影都是链接的“迎春堂”的电影,图片大概700多张。1月9日公安机关对我的电脑主机进行复制、备份我全程观看了,公安没有违规操作。我负责管理的“淫间道”是通过x.cnx.com统计流量的。

24、被告人林某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主要内容是:邱某某、胡某先到眉山后,邱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眉山来做网站挣钱,带点钱过来买电脑,过了二天后我就来了眉山。我们三人一起去买了2台电脑,安了宽带就开始做黄某网站。邱某某先做了“奸夫淫妇导航”,一个月后卖掉了。我们做的网站有“御女阁”www.x.net、“御色阁”www.x.net、“迎春堂”www.x.info、“淫间道”www.x.net。“迎春堂”的内容是黄某电影,“淫间道”是综合的,另两个网站内容不清楚。我们开网站就是挂广告挣钱,经济的收支情况是邱某某在负责,网站广告费收取是通过工商银行卡。胡某负责“淫间道”的经营更新、维护,我负责“迎春堂”网站的经营、更新、维护,“御女阁”、“御色阁”的经营维护是邱某某在负责。我更新网站电影的方式是点击其他网站电影链接,如能正常播放就将该影片地址复制到“迎春堂”网站上,大概两天更新一次,该网站上大概有六、七百部电影链接。网站以投放广告的形式盈利。制作黄某网站赚钱先是邱某某提出的,邱某某说做这种黄某网站比较挣钱。1月9日公安机关对我的电脑主机进行复制、备份我全程观看了,公安没有违规操作。网站流量是通过x.cnx.com统计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胡某、林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三被告人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邱某某率先起意实施犯罪行为,并邀约被告人胡某、林某共同参与,同时由其实施犯罪的核心环节——淫秽网站的建立,邱某某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胡某、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三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邱某某提出“网站的点击量不可能达到指控数量”和被告人胡某提出“五百多万次的点击量不是实际点击量”以及被告人胡某之辩护人提出“实际点击数应当扣除网站上非淫秽内容点击数、弹窗点击数、自行刷新点击数,认定三被告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不准确”的辩解意见,经查,涉案网站的页面内容主要是淫秽电子信息,但也包含一定的非淫秽电子信息,其中淫秽电子信息中包括点击后能够打开或观看的有效信息和不能正常打开或观看的无效信息。登陆互联网的任一不特定人员点击上述任何内容一次PV均会增加一次,但是该点击数是整个网站的被点击数,不等同于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被点击数”是指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某淫秽网站后点击的有效的淫秽电子信息次数,“实际被点击数”应当扣除非淫秽电子信息的点击数和无效点击的数量、自点击数等。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制作网站的x次点击数(PV)系整个网站所有页面内容的点击数,包括了非淫秽电子信息的点击数、无效点击数、自点击数,本院无法判断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是否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情节特别严重”,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述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

三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影等视频文件351个以上,属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涉案网站的点击数高达数百万次,对三被告人应酌情从重处罚。

关于被告人胡某之辩护人提出“胡某认罪态度好,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林某提出网站前期是邱某某做的,其和胡某才参与的辩解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四、对扣押在案的电脑、银行卡、宽带路由器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对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炜

审判员文俊芳

审判员雷长鸣

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石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附录

(2010)眉东刑初字第X号

涉及本案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第二条: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九条第一款: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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