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龚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兴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分局兴宁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某看守所。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诉讼,已审理终结。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龚某在南宁市X区X路金桂花内的水池边,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K粉(净重10.23克)贩卖给陈某,交易完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龚某处缴获毒资600元,从陈某处缴获毒品K粉一小包。经鉴定,毒品K粉中检出氯胺酮。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毒品检验报告、证人证言、指认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龚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黄庆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雅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毒品 贩卖 龚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