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孝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汉川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汉川市城关西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曾某某,该社职员。
被告汉川世民实业公司。住所地:汉川市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汉川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诉称,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至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被告汉川世民实业公司在我社共贷款五笔,合计2,080,000元。上述贷款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到期后,被告汉川世民公司至今仅偿还本金110,000元和部分利息。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汉川世民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70,000元和下欠全部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查明,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至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被告汉川世民实业公司(当时名为汉川回龙钢铁公司)在原告汉川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处共贷款五笔,合计2,080,000元。上述贷款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全部到期后,被告汉川世民公司至今仅偿还本金110,000元和部分利息。下欠本息经原告汉川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多次催收未果而成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汉川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同意被告汉川世民实业公司分期偿还借款本金1,970,000元和下欠利息。二00五年七月十日前偿还本金800,000元;二00六年六月十日偿还借款本金535,000元及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0六年六月十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和罚息率计算的利息和逾期罚息(被告汉川世民实业公司已付利息凭据从中抵扣);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偿还借款本金535,000元及二00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的逾期罚息。
二、案件受理费19,860元,原告汉川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承担7944元,被告汉川世民实业公司承担(略)元。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某伟
审判员谭光剑
审判员李某
二〇〇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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