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付某某、汤某某倒卖车票案

时间:2007-04-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京铁刑初字第41号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京铁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女,2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广水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倒卖车票罪于2007年1月26日被羁押,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被告人汤某某,男,2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倒卖车票罪于2007年1月26日被羁押,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京铁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汤某某犯倒卖车票罪,于200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北京西站北广场中裕大厦西新隆商场内,交给被告人付某某北京西至重庆1389次硬座车票38张(每张票面价值为人民币194元,共价值人民币7372元),由付某某以每张250元(共计人民币9500元)的高价向旅客杨某出售,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车票已全部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起赃和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工作说明,火车票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汤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合伙非法倒卖火车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车票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应予惩处。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某、汤某某犯倒卖车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付某某、汤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涉案车票全部起获并已二次出售,未给社会造成更恶劣的影响,故对付某某、汤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付某某、汤某某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26日起至2007年6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汤某某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26日起至2007年6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曾智湄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丁建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