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3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兴县,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6月2日被羁押,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1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伙同“小雪”(在逃),经事先预谋后,于2006年5月13日15时许,在位于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X号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支行营业厅内,在张某的指使下,“小雪”持被害人巨某某身份证、农业银行储蓄卡,冒充被害人巨某某身份骗取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将巨某某银行卡内存有的现金人民币(略)余元取走后伙分挥霍。后被查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对被告人张某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伙同“小雪”(在逃),经事先预谋后,于2006年5月,在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X号的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西城区支行营业室内,在张某的指使下,“小雪”持被害人巨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农业银行借记卡,冒充被害人巨某某进行密码挂失,后于同年5月13日15时许,在该营业室内,“小雪”持被害人巨某某的身份证、借记卡,冒充被害人巨某某,解除密码挂失后将卡内人民币(略)余元取走后二人伙分挥霍,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巨某某陈述,证明其在上述时间、地点被他人冒取信用卡内钱款的事实。
2、证人田某、李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明有人以巨某某的名义在上述时间、地点冒取信用卡内钱款的事实以及经他们分别辨认,辨认出张某为作案人之一。
3、证人谢某证言,证明信用卡挂失、解除挂失及其取款的程序等。
4、银行对帐单、挂失申请书、取款凭条、被注销的银行卡复印件等,证明被告人张某等人在上述时间、地点冒充巨某某将信用卡挂失,后将卡内钱款取出的事实。
5、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的过程。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及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06年6月2日起至2007年12月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尚未追缴之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被害人巨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左海东
人民陪审员祁淑平
人民陪审员王台照
二ОО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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