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广州龙源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号鸿丰商贸城X楼X房。
法定代表人戴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明诚(略)。
委托代理人李楠,北京市明诚(略)。
被告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明诚(略)。
委托代理人李楠,北京市明诚(略)。
被告天津民族文化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辽河北道。
法定代表人方伯敬,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市明诚(略)。
委托代理人李楠,北京市明诚(略)。
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五层01、X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向爱,北京市洪范广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龙源影视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被告天津民族文化光盘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龙源影视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被告天津民族文化光盘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龙源影视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被告天津民族文化光盘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百二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员卢正新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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