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中区东山阴2-58。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06年6月26日被羁押,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X镇X村X组X号。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06年6月26日被羁押,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于2006年6月25日19时许,在本市海淀区X乡X村正清源体检中心门前,以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82份,经鉴定均系伪造。同年6月26日10时许,该二名被告人欲在本市海淀区X乡X村正清源体检中心门前向他人出售“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245份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上述发票,经鉴定起获的发票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苏某某、李某某证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出售伪造的发票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均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的第二起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6日起至2008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陈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6日起至2008年6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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