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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诉案

时间:2007-01-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刑终字第0002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略)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男,3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贵溪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X室。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6年1月11日被羁押,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认定罗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罗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东

代理审判员王靖

代理审判员陶炜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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