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V8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87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7年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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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某
對
第一被告曾蔭權行政長官
第二被告香港房屋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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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2007年12月12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12月20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7年10月22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某司法覆核上訴。
2.案件的背景及引發的議題已在該判案書詳細列出,故不再贅述。
3.申請人某服,現提出動議申請,要求本庭批准他將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交審理。
4.本庭駁回申請人某法覆核上訴的決定建基在下列原因:
(一)申請人某出司法覆核申請時,沒有將有關資料向法庭和盤托出,令法庭不能確信他具足夠權益,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二)申請人某司法覆核申請延誤甚久;及
(三)申請人某對“公屋扣分制”的申請沒有足夠基礎支持,原因是“扣分制”是有需要,亦是合理、合法的。
5.本庭裁定以案件的整體情況而言,法庭不適宜行駛酌情權批准申請人某司法覆核申請。
6.申請人某定本庭的立場,申請人某調自己和家人某是公屋居民,故有足夠權益提出申請,反對“扣分制”。申請人某調確實錯過了有關信息,故未能及時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故本庭不應以申請延誤而否決其申請。申請人某指“扣分制”是長期實施的政策,故不應受三個月時限的規限。
7.申請人某法庭的裁決直接影響68萬戶公屋家庭的居住權,因此應由終審法院作出裁決。
8.本庭已考慮過申請人某立場及論點。本庭認為申請人某司法覆核申請沒有可爭拗的論點支持,而在整體的案情下,法庭亦不適宜行使酌情權批准申請人某申請。
9.本庭重申“扣分制”的目的明顯是為了維護公屋居民的整體利益,避免少數缺德人某的不當行為對公屋居民做成困擾或傷害。只要公屋居民保持應有的公德心,不犯任何缺德行為,他們不會受“扣分制”的影響,相反地更會受其保護。
10.房屋委員會有責任恰當地管理公屋的衛生及治安,確保居民生活健康愉快,施行“扣分制”是有需要的,絕非申請人某稱的肆意踐踏法律、人某、人某,更非抵觸公平、公正和公義的法律原則。
11.申請人某能說服本庭應將案件提交由終審法院審理。本庭拒絕申請人某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無律師代表,親自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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