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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时间:2006-07-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刑初字第00325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东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4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徐水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倒卖票证于2005年9月被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4月2日被羁押,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06年4月2日17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X街天主教堂东侧,随身携带非法制造的面值100元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4本,并以240元的价格向秦某某贩卖其中150份(共3本,每本50份)。被告人王某某于2006年4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王某井派出所民警抓获。赃款、赃物已全部被起获并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王某井大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人李某某、郭某、秦某某的证言,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鉴定发票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倒卖票证被处以行政处罚,但其不思悔改,又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部分犯罪系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日起至2006年1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四本及人民币二百四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刘彩霞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姬广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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