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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李某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时间:2006-09-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252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吴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X镇政府宿舍X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06年3月21日被羁押,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吴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X镇南徐王某X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06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吴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X镇南徐王某X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06年3月17日被羁押,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吴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X镇X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06年3月17日被羁押,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李某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0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李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高某甲伙同高某乙、李某丙于2005年10月至2006年3月间,在本市海淀区X村附近销售假冒佳能、东芝、理光、美能达品牌的碳粉。被告人高某乙、李某丙于2006年3月17日被民警抓获,并在海淀区六郎庄太平院X号、六郎庄大后街X号、芙蓉里X号楼地下一层X号、地下二层X号等地起获假冒“佳能”、“东芝“、“理光”和“美能达”等品牌各种型号的碳粉,经鉴定价值人民币(略)元。被告人吕某某、高某甲于同年3月21日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证明、株式会社东芝证明、柯尼卡美能达商用科技株式会社证明、佳能(中国)有限公司证明、北京中联友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证明、证人张某丁、王某某、李某戊、张某己、梅某某证言、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李某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吕某某、高某甲、高某乙、李某丙的犯罪行为已着手实施,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吕某某、高某乙、李某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高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1日起至2006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高某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17日起至2006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17日起至2006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高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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