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某保险诈骗案

时间:2006-1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密刑初字第398号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密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06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1月2日以京密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于2003年6月将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车牌号:京(略))卖给赵某甲后,于2006年2月将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公司投保。同年3月21日其向北京市密云县公安局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公司报案,谎称该车被盗,欲诈骗保险金2万元。后该车于2006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查获,诈骗未遂。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甲、常某某、刘某某、李某、王某、赵某乙、果某某、贾某某的证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公司证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出险报案表,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北京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机动车盗抢信息,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详细信息,个人购车贷款还款计划明细表,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常某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系未遂,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予以惩处。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已卖出的汽车投保后,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保险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某某保险诈骗系未遂,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单青林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苏丽娟

书记员何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