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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诉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荣堂,系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荣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诉称,2008年2月份我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8年3月25日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外出一盗窃为业。2008年5月份被告因盗窃被上海法院判刑一年,当时我已怀孕,于2009年农历3月7日生一女孩,取名裴某,被告裴某某刑满出狱后,不听劝告不干活,于2009年8月份不辞而别,至今音讯全无。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感情。我们之间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故起诉要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裴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我的陪嫁品归我所有。

被告未向本院递交答辩意见。

经审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与2008年2月份相识。并于同年3月25日登记结婚。2009年农历3月7日,原告生一孩取名裴某。被告于2009年8月份外出,至今去向不明。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女裴某。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较短时间内即结婚,互相之间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于2009年8月份外出,至今去向不明。被告长期不尽丈夫义务,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为被告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所以,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女裴某,与法有据。应予支持。裴某的抚养费。暂有原告杜某某负责。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对于财产问题暂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杜某某于被告裴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之婚生女裴某随杜某某生活。抚养费由杜某某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用8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松泉

代理审判员于延鹏

人民赔审员张新合

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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