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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时间:2006-05-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1554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X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X乡县X镇X村X组。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06年1月19日被羁押,同年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月19日,被告人樊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太舟坞公交车站附近,正欲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发票100份时被抓获,当场起获的100份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经鉴定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起赃经过,办案说明、清点记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证人甄某某、伦某某、刘某某证言、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9日起至2006年6月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陈雷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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