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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有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6-05-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刑初字第0133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朝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女,3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宿迁市,小学文化,江苏省宿迁市沐阳县X镇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6年2月16日被羁押,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审监刑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于2006年2月16日14时许,在本区楼梓庄紫南综合市场内,以人民币8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盗版光盘2张,即被抓获并当场起获盗版的DVD光盘2630张、CD光盘100张(均已没收)。现起获非法所得人民币8元在案。

该项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某、蒋某甲人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书、扣押及上缴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违反国家规定,经营非法出版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汤某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在案之款一并处理。综上,对被告人汤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某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2月16日起至2006年9月15日止。罚金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人民币八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小娟

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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