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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李某甲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6-07-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刑初字第0165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朝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4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4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李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李某甲于2006年4月6日18时30分许,在本市朝阳区X乡出租房内贩卖盗版光盘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起获激光视盘DVD共计6503张,经鉴定上述光盘为非法出版物。赃物已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李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卫东、周某某、李某乙、贾某某等人的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书、现场勘察笔录、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李某甲法制观念淡薄,以营利为目的,共同销售非法出版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李某甲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李某甲有认罪悔罪表现,故本院对二被告人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郭某、李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各自的罪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在案)。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在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臧德胜

二OO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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