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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某甲合同诈骗案

时间:2006-08-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1028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劳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1982年6月23日因犯强奸罪、盗窃罪、流氓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7月1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4月7日被羁押,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某甲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劳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6年1月26日,被告人劳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将本市丰台区X街七里X号楼X号房屋卖给事主王某某为由,使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冒充产权人李某晨与事主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从而诈骗王某某的人民币一万元。后被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劳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破案报告;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证人劳某乙、李某某的证言;书证房屋买卖协议书两份、伪造的房屋产权证、收条、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使用虚假手段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劳某甲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劳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劳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劳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7日起至2007年10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劳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肖江峰

人民陪审员吴国洋

人民陪审员章冠雄

二00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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