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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6-08-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01014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8日8时许,被告人尹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本市丰台区石榴庄甲X号院X排X号,向王某乙、刘某、王某甲等人贩卖光盘时被抓获,当场收缴各种光盘5000张,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乙、刘某、王某甲、张某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起获的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销售非法音像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尹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人民币一千元,剩余人民币三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胡春生

人民陪审员章冠雄

人民陪审员赵琦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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