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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威豹金融押运有限公司诉蓝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4-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0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威豹金融押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街X路X号交通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华,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民,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国亮,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威豹金融押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豹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蓝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威豹公司与蓝某某于2003年11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威豹公司聘任蓝某某为业务员,合同期限从2003年11月16日至2004年11月16日,后续签到2007年11月15日。在蓝某某担任业务员期间,威豹公司于2004年3月24日、7月28日向其各部门下发了顺威押发[2004]X号《关于印发部分规章制度的通知》、顺威押发[2004]X号《关于印发公司部分规章制度的通知》、顺威押发[2004]X号《关于重申考勤纪律、整顿机关工作作风的通知》,其中X号、X号通知均要求“业务部必须安排时间、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威豹公司制定的《业务员岗位职责(试行)》、《驾驶员岗位职责(试行)》、《押钞车驾驶员违规、违章及机械事故处罚规定(试行)》、《金库管理员违规处理办法(试行)》、《调度员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业务员岗位操作规程(试行)》、《驾驶员岗位操作规程(试行)》、《业务员、驾驶员违规处罚暂行办法(试行)》、《业务员、驾驶员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等各项规章制度。蓝某某在相关通知的传阅表上均有签名并落款日期。2004年7月7日,威豹公司业务部组织了全体业务员、驾驶员召开了学习例会,会议内容为总结驾驶员、业务员的车辆事故、业务差错,并提出日后的工作要求。蓝某某曾于2004年4月2日在执行任务时因操作不当,造成押钞车损坏及乘车经警受轻伤的轻微交通事故。2005年3月17日,威豹公司认为蓝某某多次违反公司《业务员岗位操作规程(试行)》等重要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根本无法胜任本职工作,不具备业务员岗位的上岗条件。根据其制订的《业务员、驾驶员违规处罚暂行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条第六款“多次违反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适用于开除处分的情况”,向蓝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在威豹公司内部发出《情况通报》。蓝某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威豹公司解除与蓝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威豹公司支付拖欠蓝某某的工资500元、拖欠工资的赔偿金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600元、拖欠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4600元及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2300元。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8月18日作出顺劳仲案字[2005]第X号仲裁裁决书,仲裁威豹公司向蓝某某给付经济补偿金4600元、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2300元及工资500元。威豹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蓝某某的月工资为2300元(包括基本工资1500元和浮动工资800元),另有其他补贴。威豹公司发放工资的时间统一为每月20日前,其中当月的基本工资当月发放,当月浮动工资下月发放。威豹公司在2005年3月发放给蓝某某的工资为2721.60元,包括当月基本工资1500元,上月浮动工资800元及其他补贴,其中1907.37元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另外8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威豹公司认为于2005年3月18日解除与蓝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其当月工资应为1380元(2300元/30天×18天)。蓝某某主张威豹公司尚欠其2005年3月份的浮动工资500元(800元/30天×18天)。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威豹公司与蓝某某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威豹公司认为其制定《业务员岗位职责(试行)》等规章制度已经通过传阅、组织学习的方式向蓝某某公示,根据威豹公司发出的顺威押发[2004]X号、X号通知要求“业务部必须安排时间、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但威豹公司所提交的业务部文件传阅表所记录的文件名称只有相关的通知,并没有附带通知上记载的规章制度,且从其各业务员签名时间不一的情况看,可以确认该业务部只要求业务员在传阅表上签名,并没有真正安排时间,组织业务员进行学习规章制度,故威豹公司的该点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威豹公司提供的业务管理值班登记表只是值班负责人的单方记录,相关值班人员也未到庭作证,无法确认记录人员的身份及记录内容的真实性。登记表上“记录检查人”、“处理意见”、“批示及结果”等栏目均为空白,也无法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已对值班负责人所记录的情况作出查证核实并进行相应处理。威豹公司提供的业务员经济处罚表是其自行制作的表格,表格上均无蓝某某的签名确认,威豹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故威豹公司以此证明蓝某某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理据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蓝某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该行为显然未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故威豹公司以蓝某某多次违反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屡教不改为由,解除与蓝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理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威豹公司应依法向蓝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按蓝某某在威豹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威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30日通知蓝某某,故依法应当向蓝某某支付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为此,威豹公司应支付蓝某某经济补偿金4600元(2300元×2个月)及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00元。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双方对已发放属于2005年3月份工资1500元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威豹公司于2005年3月18日解除与蓝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蓝某某在2005年3月份的工资应按其实际工作天数计算为1380元(2300元/30天×18天),故威豹公司已按蓝某某的月工资2300元(包括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的标准足额发放工资给蓝某某,蓝某某主张威豹公司尚欠其当月浮动工资的理据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参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威豹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蓝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600元及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300元,合共69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威豹公司承担。

上诉人威豹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威豹公司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威豹公司没有真正安排时间组织业务员进行学习规章制度”的事实有异议。1、威豹公司制定的《业务员岗位职责(试行)》、《驾驶员岗位职责(试行)》、《押钞车驾驶员违规、违章及机械事故处罚规定(试行)》、《金库管理员违规处理办法(试行)》、《调度员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业务员岗位操作规程(试行)》、《驾驶员岗位操作规程(试行)》、《业务员、驾驶员违规处罚暂行办法(试行)》、《业务员、驾驶员奖励暂行办法(试行)》等各项规章制度是客观存在的,在原审中威豹公司已经提供给原审法院,而且威豹公司所制定的该文件并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得到认可,作为公司员工应当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2、威豹公司于2004年3月24日、7月28日已向各部门下发了顺威押发[2004]X号《关于印发部分规章制度的通知》、顺威押发[2004]X号《关于印发公司部分规章制度的通知》、顺威押发[2004]X号《关于重申考勤纪律、整顿机关工作作风的通知》,其中X号、X号通知均要求“业务部必须安排时间、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事实上,威豹公司已安排时间组织人员对第一条第1项进行了学习,且蓝某某在相关文件的传阅表上均有签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威豹公司所提交的业务部文件传阅表所记录的文件名称只有相关的通知,并没有附带通知上记载的规章制度,且从其各业务员签名时间不一的情况”,确认威豹公司的业务部并没有真正安排时间组织业务员进行学习规章制度。事实上是,威豹公司作为金融押运工作的特殊性质,没有可能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组织所有公司员工停止工作进行学习,而是分工组织学习文件,学习之后,员工分别进行签名。因此,威豹公司已组织人员学习了通知,而学习通知的目的是学习通知内记载的学习内容即规章制度。3、原审法院以“威豹公司提供的业务部文件名称只有相关的通知,没有附带通知上记载的规章制度”而否认威豹公司的业务部组织业务员学习规章制度,威豹公司对此认定有异议。威豹公司是严格按照国家机关收发文办法操作,另外从常理来分析,也不可能得出只传阅通知而不传阅通知附属内容的认定。二、威豹公司解除与蓝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1、威豹公司提供的业务管理值班登记表内容真实。原审法院认为相关值班人员未到庭作证,无法确认记录员的身份及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威豹公司将在二审中请求记录人员出庭作证,以证明该登记表的真实性和蓝某某的工作情况。2、威豹公司提供的业务员经济处罚表是自行制作的,无须蓝某某的签名和确认,只是用来反应各业务员的平时工作情况和被处罚的情况,是威豹公司单方权利的表现。因此可证明蓝某某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处罚。3、蓝某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已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原审法院认定蓝某某的该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威豹公司认为这也反映了蓝某某“多次”违反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事实。综上,威豹公司以蓝某某多次违反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屡教不改为由解除与蓝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请求:1、判令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2、判决确认威豹公司与蓝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合法,威豹公司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给蓝某某;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蓝某某承担。

被上诉人蓝某某针对威豹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一、威豹公司的上诉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二、威豹公司在上诉状列举的九种规章制度其认为是客观存在,应当得到认可。蓝某某根本没有看见过这些规章制度,这此规章制度是否客观存在蓝某某不知,其内容是否真实更加不知,要认可其有效无法律依据。三、威豹公司上诉称“其于2004年3月24日、7月28日向各部门下发了X号、X号、X号通知,要求业务部必须安排时间组织人员学习部份规章制度,业务部组织了学习,蓝某某在文件传阅表上有签名,但原审法院认定这部分事实有错误”。蓝某某认为威豹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其一,尽管金融押运工作有特殊性质,但组织人员学习分两批没有问题,即上午和下午就可以,最多不会超过两天;其二,传阅表上签名的时间长达十多天,明显证明没有组织学习;其三,传阅表上所列文件名称也没有威豹公司在上诉中所称的九种这么多;其四,事实上威豹公司的行政主管人员只拿传阅表给蓝某某签名,蓝某某根本没有看见过文件名称上的内容,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正确。四、威豹公司上诉称“其传阅文件的流程是严格按国家机关收发文件办法操作”,以此证明只要发出传阅通知就实现了文件的传阅。这种理由不成立。所谓组织学习,必须安排时间统一集中学习,将需要学习的内容向到场的所有人员宣读和讲解学习的文件,这才算学习,而威豹公司只将文件名称告知后就叫员工签名算是学习。蓝某某认为原审法院对此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五、威豹公司解除与蓝某某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威豹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蓝某某在履行职务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被处罚及业务管理登记表的违纪记录。对于业务管理登记表的记录威豹公司可随时制作,而且从其记录上看手续也不完备,根本不可能作为依据。蓝某某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并非主观上故意违反规定,除了工作中的过失外还存在诸多客观因素,还不能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违反公司重要管理规定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绝不可加以混淆,前者是指制度当中的重要方面被违反,强调的是客观方面。后者是指员工由于主观方面。而《劳动法》明确规定只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威豹公司与蓝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威豹公司与蓝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原审判决公平公正,请二审法院驳回威豹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上诉人威豹公司与被上诉人蓝某某在二审期间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威豹公司解除其与蓝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首先,关于威豹公司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向蓝某某公示。从威豹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蓝某某在有关的文件传阅表上签名,可以表明蓝某某对有关的文件已经进行过阅读,因此可以视为是威豹公司制订的相关规章制度已向蓝某某进行过公示。原审对此认定不当,应予纠正。其次,威豹公司依据其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解除与蓝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威豹公司系以蓝某某多次违反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屡教不改为由解除与蓝某某劳动合同,但从本案证据来看,威豹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蓝某某有多次违反该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威豹公司更没有提交就蓝某某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对蓝某某进行过教育的证据,因此威豹公司上诉称蓝某某多次违反公司重要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没有事实依据,威豹公司仅以此解除与蓝某某的劳动合同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威豹公司应向蓝某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对此的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处理结果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威豹金融押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暖安

代理审判员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万晓庚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谢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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