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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7-10-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南刑初字第121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海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黎某某(别名黎某雄),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海南省陵水黎某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黎某,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6月28日被批准逮捕,2007年4月20日投案被拘留。现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200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9月19日、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检察员刘远光、代理检察员刘德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2004年5月20日上午11时许,杨亚存、张学中二人骑一辆女式摩托车在岭门小学交叉路口处看见陈清,张学中就把陈清叫到老市场道传的服装店处,责问陈清为何不归还借用他的一辆摩托车,杨亚存乘机骑摩托车回家纠集被告人黎某某和胡某某、胡某华一起去打陈清,胡某某、黎某某、胡某华表示同意。杨亚存就在自家屋旁砍了四条木棍,并将木棍装在一个白色塑料袋里,然后由胡某某带上该白色塑料袋,杨亚存骑该摩托车载着胡某某、黎某某、胡某华往岭门农场老市场驶去。当杨亚存、黎某某、胡某某、胡某华来到岭门农场老市场王宜远食店时,看到张学中正在和陈清争吵并用双手推陈清,四人便从白色塑料袋中取出木棍冲去围住陈清乱打。陈清被打后往公路对面跑去,张学中、杨亚存、胡某某、胡某华、黎某某五人在后面追赶,一直追到王宜远家厨房旁边的小巷里将陈清围住,张学中用拳、脚,杨亚存、胡某某、胡某华、黎某某四人持木棍往陈清身上乱打,陈清就从身上掏出一把小刀来防卫,但被杨亚存等人用木棍击落,陈清又在路旁拿起一根椰子叶柄来抵抗,又一次被击落,陈清就往小巷出口冲去,但被杨亚存挡住去路。杨亚存用力向陈清推去,陈清被推往后退几步,紧接着杨亚存就持手中的木棍上前往陈清头部猛打,导致陈清前额流血,陈清再次往小巷出口冲去,当陈清跑到沟渠前,追在最前面的张学中举起手中的木棍对准陈清的后脑勺用力扔去,击中陈清头部,将其击倒。陈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清系右颅部受到钝器打击造成颅内出血及颅脑挫裂伤引起死亡。

2007年4月20日,被告人黎某某向陵水县公安局投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法,因琐事纠纷竟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黎某某犯罪后尚能投案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20日上午11时许,杨亚存骑摩托车送其女朋友回家,在岭门小学路口遇见有一人骑摩托车载陈清迎面驶来,杨亚存便调车回去找张学中,并和张学中一起回来找陈清。杨亚存、张学中在岭门小学交叉路口处看见陈清,杨亚存、张学中就把陈清叫到老市场处,责问陈清为何不归还他的一辆摩托车,杨亚存乘机骑摩托车回家纠集被告人胡某某、黎某某等三人一起去打陈清,黎某某等三人均表示同意。杨亚存就在自家屋旁砍了四条木棍,并将木棍装在一个白色塑料袋里,然后由胡某某带上该白色塑料袋,杨亚存骑该摩托车载着了黎某某等三人往岭门农场老市场驶去。当杨亚存、胡某某、黎某某等四人来到岭门农场老市场王宜远食店时,看到张学中正在和陈清争吵并用双手推陈清,四人便从白色塑料袋中取出木棍冲去围住陈清乱打。陈清被打后往公路对面跑去,被告人黎某某和张学中、杨亚存、胡某某等五人在后面追赶,一直追到王宜远家厨房旁边的小巷里将陈清围住,张学中用拳、脚,杨亚存、胡某某、黎某某等四人持木棍往陈清身上乱打,陈清就从身上掏出一把小刀来防卫,但被杨亚存等人用木棍击落,陈清又在路旁拿起一根椰子叶柄来抵抗,又一次被击落,陈清就往小巷出口冲去,但被杨亚存挡住去路。杨亚存用力向陈清推去,陈清被推往后退几步,紧接着杨亚存就持手中的木棍上前往陈清头部猛打,导致陈清前额流血,陈清再次往小巷出口冲去,当陈清跑到沟渠前,追在最前面的张学中举起手中的木棍对准陈清的后脑勺用力扔去,击中陈清头部,将其击倒。陈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清系右颅部受到钝器打击造成颅内出血及颅脑挫裂伤引起死亡。

2007年4月20日,被告人黎某某向陵水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黎某某和同案罪犯杨亚存、张学中、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2、证人证言。刘曼证实,案发当天,杨亚存送她回家,在岭门小学路口时遇见有一人骑摩托车载亚清(陈清)迎面驶来,杨亚存便调车头回来往老市场开,找亚丰(张学中)去,杨亚存找到亚丰并告诉亚丰遇见亚清之事,他和亚丰便回去找亚清。过一会,看到杨亚存带三个人来,他们五人持木棍朝亚清乱打,亚清被打倒在地,他们五人才逃离现场。她问杨亚存为何打人杨亚存说,亚清和亚丰一起去找人,亚清乘机把亚丰的摩托车骑走。亚丰遇见亚清,亚清不但不还车,反而要打亚丰。李余明证实,案发当时,他在现场,亚存的一个矮个子朋友对陈清说:"你为什么不尊重我。"并用双手推陈清,陈清欲上前打那个矮个子青年,亚存的朋友马上拿出木棍,陈清见势不妙转身就跑,亚存他们就追打过去,他还看到一青年扔出木棍打中陈清的头部,陈清被打倒在地,追上的同伙又上去围打。打完后,亚存回来取摩托车时自言自语:"要打就打死。"郑帝贤证实,案发当时,他在现场,看见亚存和四人持木棍殴打亚清较凶,就对亚存喊道:"别再打了,再打就把人打死了。"亚存大声喊:"打,打死算了。"杨运荣证实,案发当天上午10时许,他骑摩托车去十连的槟榔园,陈清得知后叫他顺路带到岭门农场服务公司,当他带陈清驾车经岭门小学路口时,他看见杨亚存驾着一辆女式摩托车载着一女孩迎面驶来,看见他们,就马上折返回来,并超过他们。当时陈清马上说:"亚存,你准备干什么"过一会儿,亚存骑摩托车回来,身后坐着一个青年人,陈清对他说:"快加油门。"亚存骑车过来说:"干吗,想跑吗"亚存对陈清说:"你跟我过去。"陈清对他说:"我在这里玩。"他就离开了。下午5时许,他听说陈清被亚存等人打死。杨仕信证实,案发当天上午9时30分许,他和朋友在家喝酒,亚存到他家,他叫亚存喝酒,亚存说不喝了,要去找人打。

3、陵水县公安局(2004)陵公刑技鉴字第189号鉴定书证实,陈清身上皮外伤有20多处,头部有三处伤口,其中前额是皮外伤,死因系右颅部受到钝器打击造成颅内出血及颅脑挫裂伤引起死亡。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载着案发现场的位置及情况,现场提取了五支木棍、椰子叶柄等物,现场照片经被告人黎某某辨认无异。

此外还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黎某某投案的说明材料、被告人黎某某父母关于被告人黎某某投案的证言、海南省公安厅琼公刑技(医)2004字第450号鉴定书、(2005)海南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法,因琐事纠纷而结伙持械伤害他人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黎某某犯罪后尚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4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以弟

审判员陈伟

代理审判员黄亮锡

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某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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