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文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被告性格与自己不合,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要求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李某某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口头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高某。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文举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