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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武某、吴倩影)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于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亮、杨明、刘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辩护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二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份,在未来农业的授权下,被告人杜某某在河南省中牟县成立了未来农业服务中心,并任负责人。根据未来农业的要求,在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采取产品销售、委托理财、产品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至十余倍的利息为诱饵,向张XX、崔XX等5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209万余元,截至案发时尚有193万余元无法返还。2008年7月初,杜某某到商丘后,得知未来农业总公司被调查,把蔡XX、阎XX、张XX、秦XX四个集资户的集资款x元非法占有花掉。

为证明以上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于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XX等50余名集资群众的陈述,证人吴XX、方XX、修X、赵XX、丁XX的证言,鉴定结论书及书证等其他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诉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一、本案为单位犯罪,犯罪主体应为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人杜某某不是主要责任人员,对未来农业违法融资内幕不知情,在非法吸存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杜某某本身是受蒙蔽的受害者,主观无不良之念,请求对被告人杜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5日,吴振海为了经营大豆种子的需要,同魏XX(另案处理)合伙注册成立商丘市未来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范围,二人将公司名称更名为商丘市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5年元月14日后,被告人方道胜、修某某加入该公司,2005年8月19日,由被告人丁某某负责办理,虚报注册资本一千万元,并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吴振海、修某某、方道胜、魏旭霞、丁某某。法人代表吴振海,五人预谋以采用联合种植火龙果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向社会公布后,吸纳资金三千万元。吴振海、方道胜、修某某、丁某某等人为达到非法募集更多资金的目的,虚报巨额注册资本,虚假增加自然人认股等形式,将公司名称先后变更为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分别采用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委托理财、产品销售、销售状元、特许经营、消费卡、小康家园购买协议、产权式酒店等形式,以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数倍以上回报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夸大经营效益、隐瞒严重亏损事实,骗取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省近万名社会群众的资金高达近8亿元。2007年3月份,被告人杜某某在河南省中牟县成立未来农业服务中心,并任负责人。根据未来农业的要求,在未经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采取产品销售、委托理财、产品特许经营、联合种植、借款协议、购买原始股等方式,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数倍至十余倍的利息为诱饵,向张XX、崔XX、张XX、张XX、赵XX、毛X、张XX、张XX、吴XX、赵XX、王XX、王XX、梁XX、韩XX、秦XX、胡XX、祝XX、程XX、蔡XX、杨XX、汤XX、魏X、梁XX、张XX、刘XXX、李XX、王XX、赵XX、刘XX、郭XX、高XX、赵XX、王XX、闫XX、梁XX、梁XX、白XX、董XX、陈XX、陈XX、谢XX、邱XX、胡XX、苏XX、董XX、张XX、潘XX、蔡XX、董XX、沙XX、郭XX、郭XX、祝XX共计53人,非法吸收资金209万余元。截至案发时造成193万余元未能返还。杜某未来农业领取服务费用16万余元。2008年7月初,杜某某到商丘后,得知未来农业总公司被调查,把蔡XX、阎XX、张XX、秦XX四个集资户的集资款x元非法占有花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杜某某供述:在未来农业的要求下,共吸收50余人参加非法集资,吸收资金209万余元,共从公司领取服务费16万余元。

2、张XX等50余名被害人的陈述证明,在杜某某等未来农业中牟公司人员的宣传鼓动下,先后分别向未来农业投资,共注入资金209万余元。

3、被害人张XX等53人与未来农业签订的委托出资等合同及收据证明张等向未来农业投资情况。

4、证人吴XX、丁XX、方XX、修X、赵XX证明未来农业成立后,几人商定后以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委托理财、产品销售、销售状元、特许经营、消费卡、小康家园购买协议、产权式酒店等形式,在河南、山东、安徽、江西等省成立委托机构,向群众吸收资金的情况。

5、商丘市银监局证明,未来农业未在银监机关注册。

6、经杜某某确认的在未来农业领取的服务费审批表证明,杜某某吸取存款后在未来农业领取服务费共16万余元。

7、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明,未来农业吸收资金及所造损失的情况。

8、杜某某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均当庭示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所辩本案应系单位犯罪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中,吴振海、方道胜等未来农业的高层人员,为达到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采取虚报巨额注册资金,虚假增加自然人入股等形式,变更公司名称,经预谋后,先后采用观光园入股、借款协议等十余种方式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可以看出,未来农业从商丘未来农业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更改名称为河南未来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河南未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非法吸收资金,所实施的行为也主要是以不同形式向社会非法集资,因此,对于未来农业案不应作为单位犯罪论处,被告人杜某某作为未来农业公司的一员,同样也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故辩护人的观点于法不符,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所辩杜某从犯的问题,经查,受未来农业的委托,被告人杜某某在河南省中牟县成立服务中心后,任负责人,按未来农业的要求,积极在中牟县向不明真相的不特定人员宣传未来农业的集资方式,宣扬未来农业投资回报率高等虚假情况,先后鼓动了50余位被害人参加未来农业的集资,并在未来农业领取了高达16余万元的服务费用,其在犯罪中的作用是积极的、主动的,而非次要、被动的,因此,辩护人的观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未经银监局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2008年7月初,杜某某得知未来农业总公司被调查,把蔡XX、阎XX、张XX、秦XX四个集资户的集资款11万余元非法占有花掉,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4日起至2012年12月3日止。)

二、对被告人杜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卢文彬

审判员余萍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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