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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甲诈骗案

时间:2007-08-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昌刑初字第607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昌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甲,女,24岁(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4月17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2007年4月4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07年7月25日撤销不起诉决定书。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4月17日被羁押,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北京市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诈骗罪,于200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及辩护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3年10月至2004年12月间,被告人杜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X镇X街X号楼X单元X号,以为表哥张某某(男,27岁)找工作需要交纳押金、工作服费、英语培训费等名义,先后三次从胡某壬(女,57岁)处骗走人民币共计(略)余元。胡某壬报案后,2007年2、3月间,被告人杜某甲亲属将该笔款项全部归还胡某壬。

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间,在北京市昌平区新世纪商城门前等处,被告人杜某甲以自己的父亲是残疾人可以贷得无息贷款,须支付某押金的虚假名义,先后骗得崔某(男,25岁)人民币3000元、王某辛(男,24岁)人民币9900元。2007年3月7日,被告人杜某甲的母亲胡某丙归还崔某被骗人民币3000元。2007年4月17日被告人杜某甲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辛、崔某、胡某壬的陈述,证人王某乙、胡某丙、杜某丁、于某某、王某戊、赵某某、付某某、冯某某、王某己、杜某庚、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汇款凭证、欠条复印件、证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杜某甲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某告人杜某甲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对于某护人提出的关于某告人杜某甲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其家庭困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4月17日起至2008年10月1日止。罚金于某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杜某甲违法所得的人民币九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王某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某军

人民陪审员景宝岭

人民陪审员韩玉林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郑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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