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最高法院96.12.13.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七一四0號刑事判決

时间:2007-12-13  当事人:   法官:洪文章、王居財、郭毓洲、黃梅月、邱同印   文号: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七一四0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七一四0號

上訴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八月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六二九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三一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理由

原判決認定被告甲○○有其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

以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三年七月;固非無見。

惟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並

自同年七月十六日施行。而犯罪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除有同條

例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外,應依該條例減刑,同條例第二條定有明文。原

判決以上訴人係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為本件放火未遂犯行等

情,而論上訴人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放火未遂罪。依

原判決前揭認定,上訴人犯罪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所犯放火

未遂罪亦非屬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列不予減刑之罪,如果無訛

,且上訴人若復無同條例所定其他不予減刑之情,是否應依同條例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自有待審酌。原判決對此項攸關上訴人利益之事項

,未予審酌,洵有未洽。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即非無理由

,應認有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王居財

法官郭毓洲

法官黃梅月

法官邱同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刑事 年度 最高法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