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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郝某某诈骗案

时间:2007-04-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怀刑初字第00093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怀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女,27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被告人郝某某,男,3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职高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某,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郝某某犯诈骗罪,于200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宪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郝某某及郝某某的辩护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其丈夫郝某某于2006年7月至9月间,在北京市怀柔区其暂住地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远在美国的事主彭某某(男,30岁,住(略),(略),(略),(略)),在骗取彭某某的信任后,该二人通过虚构王某甲准备赴美国与彭某某结婚但家中父亲病重急需钱款治疗的事实,诈骗彭某某(略)美元,折合人民币14万余元,后被告发。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郝某某犯诈骗罪,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对被告人王某甲、郝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郝某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均辩解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郝某某的辩护人周某某的辩护意见为,第一,郝某某不构成诈骗罪,彭某某(略)美金被骗的行为,是王某甲一个人所为;第二,郝某某没有诈骗美国华人彭某某的故意;第三,公安局在预审中对郝某某的讯问笔录存在瑕疵;第四,郝某某平时表现良好。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其丈夫郝某某在北京市怀柔区其暂住地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远在美国的被害人彭某某。在骗取彭某某的信任后,该二人通过虚构王某甲准备赴美国与彭某某结婚但家中父亲病重急需钱款治疗的事实,诈骗彭某某(略)美元,折合人民币(略).47元,后被告发。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证实,在上述的时间、地点,通过网络ICQ认识一个叫王某甲的中国女孩,她自称在怀柔区的中科院读书,独身,要去美国与我结婚。后王某甲称父亲患有很严重的血癌需要开刀,需要16万元人民币,不能拖了,人命关天。我按照王某甲提供的中国银行北京怀柔府西支行的帐号,由汇丰银行汇去了(略)美金到她的户口。后王某甲对我说所有的事情都是假的,以后不用找她了,男人没有一个是好人;(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06年7月份以来,我和丈夫郝某某在网上认识了美国人彭某某,我们二人都是以我名义和彭某某聊天的,以我要和彭某某结婚,并以我父亲有病为由从彭某某骗的钱。从彭某某骗钱的事,郝某某都知道。我对彭某某说我是中科院的学生,独身,并把网上一张美女照片给他传过去,说是我,后来发展到他要与我结婚。我骗他说愿意嫁给他。郝某某还以我的身份和彭某某聊过,看过我和彭某某的聊天记录。2006年9月份时,我跟彭某某说电脑坏了,跟他要900美金买台新电脑,彭某某给我汇来200美金,是我和郝某某一起去邮政局取的钱,当时我跟郝某了是彭某某给汇过来的。事后郝某某还说美国人都有钱,让我继续跟彭某某聊天,并且让我以要去美国跟彭某某结婚需要钱买机票、办签证等,还说不要一次要的太多,不然彭某某就不信了。我以父亲有病一次就从彭某了16万元人民币。后来彭某(略)美金汇过来,我兑换成人民币后和郝某某一起取的钱,我也跟郝某某说了彭某某给汇钱的事。我俩用这笔钱买了一辆汽车。我父亲身体不好,但并不需要开刀做手术。我怕彭某某找到我或报警后警察查到,我把打电话的手机卡扔了,并且把银行卡消了,不再跟彭某某联系,也就不想再把钱还给他了。我和彭某某联系的手机号是(略),我告诉彭某某的住址是怀柔区X村X号,是怕彭某某找到我,在网上对彭某某说我和黑社会有联系是吓唬彭某某的,也是怕彭某某找到我;(3)被告人郝某某的供述证实,开始王某甲上网与彭某某聊天时,她自称是单身,是一个在校大学生,总之说自己很漂亮,并且我和王某甲从网上找了一张美女照片给彭某某发过去,称这张照片就是王某甲。通过聊天,彭某某开始信任我们。如果是打字聊天,有几次我是模仿王某甲的说话方式与彭某某聊天,语音聊天就是由王某甲来聊,因为认识彭某某时用的ICQ叫张欣欣,是个女名,所以由她说话,到后来基本上通过电话联系,也是由王某甲与对方聊天,但我们一直没和彭某某视频聊过天。我妻子王某甲就把一个我们专门准备的一个手机号告诉彭某某了,彭某某就开始和王某甲电话聊天。第一次想骗彭某某钱是因为在我看过彭某某与王某甲的聊天记录后,彭某某想让王某甲去美国和他完婚,当时我就说以去美国需要买机票、办签证当借口向彭某某骗钱,但后来我记得王某甲是说电脑坏了跟彭某某骗钱,总之彭某某被我们骗得真认为王某甲会去美国和他结婚,他才汇钱的。第二次开始我不知道彭某某是因为王某甲跟他说什么才汇的钱,后来王某甲告诉我她是说她父亲看病需要钱治病,治完病才能去美国的借口向彭某某骗的钱。王某甲肯定不会去美国和彭某某结婚的,本身王某甲就是我的妻子,另外我们给彭某某的信息除了姓名是真的外,照片、地址是假的,就是想获得彭某某的信任才说去美国和他结婚的。第一次我听王某甲告诉我大约是200美元,第二次我看见王某甲的存折上有一万八千多美元。开始时我不知道王某甲和彭某某是怎么聊的,就说到要结婚,我和王某甲觉得彭某某应该有钱,就产生了邪念,我说是以去美国结婚等需要钱来骗钱,王某甲最后告诉我说是电脑坏了才向彭某某骗钱,但当时我们只是想试试,没想到彭某某会上当,这样我们就有了信心,所以才会第二次向彭某某骗钱的。我们拿到第二次钱后,觉得第二次的钱不是小数了,于是就不再与他联系,又怕警察从银行帐户上查到我们,于是就把帐户消了,也不再上网和彭某某聊天了;(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王某甲是我女儿。她原来在怀柔橡胶厂工作,工作辞了以后在家卖水果,现在无业。她和郝某某领结婚证了。郝某某以前来我家是开摩托来,最近一个多月都是开汽车来我家。我没问过他的汽车是哪来的。我家经济水平一般,平时都是王某甲她婆婆那边给她钱。我是酒精肝,胃也不好,前二年住过院。王某甲平时没给过我钱看病,我平时都是给王某甲钱。(5)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6)物证电脑主机1台、电脑显示器1台,经被告人王某甲、郝某某当庭辨认,均确认系其二人与彭某某网络聊天的工具;中华牌汽车1辆,系用赃款所购买;(7)中国银行北京怀柔支行出具的银行存款汇款单据证实了王某甲收到汇款及取款情况;(8)中国银行北京怀柔支行存、取款凭条证实,王某甲于2006年9月28日,在帐号为(略)-(略)的存折上存款(略).25元人民币;2006年9月28日取款9500元美元,折合人民币(略).35元;2006年9月29日取款9400.01美元,折合人民币(略).12元;2006年9月29日取款(略).60元人民币;(9)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实,2005年6月10日,郝某某与王某甲登记结婚;(10)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和户籍证明证实了王某甲、郝某某的身份和归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郝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郝某某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郝某某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郝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第一、第二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与被告人王某甲、郝某某的供述相吻合且相互印证了郝某某参与诈骗事实,故该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第三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本院审理期间未能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在预审中对郝某某的讯问程序及笔录存在瑕疵,故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王某甲、郝某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6日起至2012年11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郝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6日起至2012年11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显示器一台,均予以没收。

四、随案移送的中华牌汽车一辆,拍卖后将拍卖款发还被害人彭某某;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甲、郝某某的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彭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兵

审判员李红

人民陪审员马清洁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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