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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03.12.九十七年度苗簡字第一四0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12  当事人:   法官:王萬金   文号:97年度苗簡字第14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簡字第140號

原告全暐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乙○○○

被告永雋營造有限公司

號1樓.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裁定命

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

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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