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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路嘉瑞园小区X号楼X单元X楼X号。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会英,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XX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诉称:1、一审程序违法,再审申请人在原审中没有收到任何起诉状、开庭传票、及判决书,从未委托代理人,只是刚刚看到门口贴有一张执行通知书,才知道诉讼事宜;2、再审申请人只借了王某某2万元,并通过其他方面已冲抵,5万元的借条是王某某欺骗申请人打的,当时没有履行那么多。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依法应当维持。

经复查查明与原查明相同。另查明:一审法院把起诉书、举证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开庭传票都邮寄到了再审申诉人当时正在就读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送达地址写明了再审申请人当时就读的七系四队七班,学院也加盖了信件签收专用章。

经复查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虽说再审申请人陈XX申诉称其没有接到一审起诉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一审法院把起诉书、举证通知书、答辩通知书、开庭传票都邮寄到了再审申诉人陈XX当时正在就读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送达地址写明了再审申请人当时就读的七系四队七班,学院也加盖了信件签收专用章,应视为已经送达。关于再审申请人陈XX申诉称其没有委托时国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并向本院提供了时国强提供的证明一份,但时国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申诉理由不予支持。至于实体方面,再审申请人陈XX承认借据系本人书写,虽申诉称当时是受王某某的欺骗,只履行了2万元而不是5万元,但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王某某也不予认可,故应当认定为借款数额为5万元。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淑娟

审判员李运动

审判员张玉霞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郜仙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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