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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等诉内乡县西庙岗大理石矿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男,生于1938年4月11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女,生于1939年12月30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61年6月4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乙,女,生于1985年9月10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丙,男,生于1992年5月15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丁,男,生于1967年9月4日。

六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辉,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内乡县西庙岗大理石矿,住所地:内乡县X街北。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女,任某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内乡县赵店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马某甲(系本案受害者马某一之父,马某一于2008年6月14日死亡)等与被上诉人内乡县西庙岗大理石矿为生命权纠纷一案,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6日作出了(2009)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马某甲等和内乡县西庙岗大理石矿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甲及六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辉、被上诉人内乡县西庙岗大理石矿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300元,退还上诉人内乡县西庙岗大理石矿;上诉人马某甲等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审判长李锡敏

审判员郭林慧

代理审判员陈某林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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