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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抢劫、强制猥亵妇女、非法拘禁案

时间:2006-02-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邵东刑初字第78号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邵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8月减刑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05年11月1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06年2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一)2005年6月9日,李欢迎(已判刑)提出捉两个妹子搞钱,赵云洁(已判刑)及被告人曾某某均表示同意。尔后,三人窜至本县X镇“千里马”溜冰场,将女孩戴某某和尹某某挟持到汽车西站附近的“金鑫”旅社X房,采取殴打、用开水烫的手段威逼二女孩各拿250元钱出来。因二女孩身上无钱,被告人曾某某和李欢迎押戴某某外出借钱,未借到钱,又对戴某施殴打,后又要求尹某某打电话借钱,但终因二女孩无钱,于2005年6月12日将二女孩放走。

(二)2005年6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纠集李欢迎、赵云洁、姜春桥(已判刑)、王琦(已判刑)预谋抢劫出租摩托车,并进行分工。次日凌晨,由李欢迎、赵云洁骗租彭某某的两轮摩托车至本县X镇省石膏矿至禾尚桥地段,事先理伏在此的被告人曾某某及姜春桥、王琦持刀对彭某行威胁,抢走彭某某价值4050元的摩托车一辆及价值560元的东方龙手机一台。

(三)2005年6月30日,被告人曾某某纠集李欢迎、王琦、石鹏飞、李彬预谋抢劫出租摩托车,次日凌晨,由被告人曾某某和李欢迎骗租贺某甲的湘(略)两轮摩托车至省石膏矿至禾尚桥地段,事先埋伏在此的王琦、石鹏飞(已判刑)、李彬(已判刑)伙同被告人曾某某持刀威胁,抢走贺某值2100元的摩托车一辆。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同案人李欢迎、赵云洁、姜春桥、王琦、石鹏飞、李彬的供述,被害人戴某某、彭某某、贺某甲的陈述,证人曹某某证言和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强制猥亵妇女罪

2005年6月9日,李欢迎、赵云洁以女孩戴某某企图逃跑为由,在两市镇汽车西站“金鑫”旅馆402房对戴某施殴打。李欢迎和赵云洁商量用冰棒冰戴某某的阴道,以示惩罚。李欢迎叫姜春桥买来两只“棒棒冰”,令戴某某脱掉衣服和裤子,要姜春桥及被告人曾某某捉住戴某双手,和赵云洁一起用买来的棒棒冰在戴某阴道内来回抽动,直到两只棒棒冰不冰为止。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同案人李欢迎、赵云洁、姜春桥的供述,被害人戴某某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非法拘禁罪

2005年7月2日,被告人曾某某纠集石鹏飞、李彬窜至本县X镇“千里马”溜冰城,将戴某某挟持到“金鑫”旅社X房,赵云洁闻讯赶来,对戴某行殴打,并用烟头烫戴某手臂,直至7月3日上午才将戴某某放走。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同案人赵云洁、石鹏飞、李彬的供述,被害人戴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被告人曾某某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曾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以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抢劫和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某起主要作用,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在强制猥亵妇女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曾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告人曾某某辩称,他没有参与强制猥亵妇女和非法拘禁作案。且强制猥亵妇女是抢劫过程中的手段行为,只能以一罪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一)2005年6月9日1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和李欢迎、赵云洁(均已判刑)三人在邵东县城工业小区的租房里玩时,李欢迎提出其手机当在当铺里,干脆到溜冰场捉两个妹子来问她们要钱赎手机。被告人曾某某和赵云洁都表示同意。后三人走到“千里马”溜冰场,碰上被害人戴某某和尹某某。李欢迎先请戴某尹二人溜冰,后又要赵云洁喊戴某尹二人去喝冰,戴某尹二人不肯去。李欢迎就讲软的不行就来硬的。赵云洁又走到戴某尹二人面前说:“你们用了人家的钱,别人喊你们吃东西都不去。”接着被告人曾某某对戴某尹威胁道:“你们最好乖乖地跟我们走,不要我们动手。”随后戴某尹二人被李欢迎、赵云洁和被告人曾某某三人挟持到邵东汽车西站对面的“金鑫”旅馆X房间。到房间后,李欢迎认为尹某某态度不好,便动手打了尹某某几个耳光,并要戴某尹二人各凑250元钱给她们,赵云洁也催促戴某尹二人尽快想办法凑钱来。当晚,被告人曾某某等三人将戴某尹二人非法拘禁在该房内。第二天,李欢迎等人一直在房间里催促戴某尹二人去凑钱。下午6时许,戴某某提出以前在皮革城做工时还有几百元工钱没有结,李欢迎和被告人曾某某遂挟持戴某某去拿钱。到了皮革城后,戴某某没拿到钱,就想逃跑,被李欢迎和被告人曾某某追上,并将戴某某带回“金鑫”旅馆。李欢迎又动手打了戴某某几耳光,并抓住戴某头发往墙上撞。接着赵云洁用衣架和凳子打戴某某。6月11日,尹某某提出可以打电话给其哥哥要钱,赵云洁和被告人曾某某便带着尹某某去打电话。尹某某在电话中告诉其哥哥自己被软禁了,于是被告人曾某某等三人带着戴某某和尹某某转移到本县X镇阳光酒店,当晚住宿于该店。6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等三人看到戴某尹二人实在拿不出钱了,遂将她们带回邵东,途经大田车站时将戴某尹二人放了。

(二)2005年6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及李欢迎、赵云洁、王琦、姜春桥(均已判刑)五人在邵东县汽车西站“金鑫”旅馆401房耍时,李欢迎提出其手机当在当铺里,没钱赎,怎么办。被告人曾某某便提出去抢摩托车,并安排王琦、姜春桥与其先到和尚桥石膏矿门口埋伏,等李欢迎和赵云洁租摩托车到那里后,就一起把摩托车抢了,众人都表示同意。凌晨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和姜春桥从赵云洁的背包里各拿了一把水果刀和王琦先到和尚桥进行了埋伏。之后约50分钟,李欢迎和赵云洁在汽车西站入口租了彭某某的一台摩托车,到和尚桥石膏矿门口时,李欢迎、赵云洁看到被告人曾某某站在马路边等,就要彭某某停车。彭某某刚把摩托车熄火,被告人曾某某就用一把水果刀架在彭某某的脖子上,王琦和姜春桥也冲到彭某某面前,姜春桥用一把水果刀顶着彭某某的背。被告人曾某某和姜春桥用刀挟持着彭某某到石膏矿附近的一条巷子里。被告人曾某某和姜春桥从彭某某的袋子里搜出了一个手机和35元现金。后王琦接过被告人曾某某的刀子继续架在彭某某的脖子上,由被告人曾某某发动摩托车将摩托车抢走。之后,被告人曾某某用抢来的摩托车先把李欢迎和赵云洁送到两市镇工业小区李欢迎的租房下面,然后又去接王琦和姜春桥。次日上午9时许,众人在本县X镇由被告人曾某某将该摩托车以1280元的价格卖掉。

(三)2005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及李欢迎、王琦、石鹏飞、李彬(均已判刑)在工业小区李欢迎的租房里玩时,李欢迎提出自己快过生日了,怎么办。被告人曾某某讲去偷摩托车。李欢迎讲:偷没出息,干脆去抢。大家都表示同意。之后众人在街上闲逛。晚上12时许,众人在邵东县城“神话溜冰场”再次会合并商量抢劫。被告人曾某某要王琦、石鹏飞、李彬三人先到和尚桥石膏矿埋伏,由他和李欢迎去租摩托车。被告人曾某某还要王琦到租房里拿把刀子再去。随后王琦到李欢迎的租房里拿了一把刀子,与石鹏飞、李彬一起到石膏矿附近进行埋伏。约30分钟后也就是7月1日凌晨1时许,李欢迎和被告人曾某某租了贺某甲的一台摩托车到石膏矿门口停下。被告人曾某某下车之后便去抢摩托车的钥匙,李欢迎喊王琦等人快点过去。王琦、石鹏飞、李彬三人往被告人曾某某抢摩托车的地方赶过来,被害人贺某甲见对方人多就跑到省石膏矿里边去了,并呼喊“救命”。后被告人曾某某用王琦带来的刀子把摩托车的电线割断,然后发动摩托车,搭载王琦、石鹏飞离开了现场。王琦被巡逻队员抓获。当晚,被告人曾某某和石鹏飞、李彬骑车到了新邵县X镇。次日早晨7时许,通过电话联系,李欢迎也到了新邵县X镇。众人在陈家坊镇销赃未成,于晚上11时许又返回邵东县城,将摩托车放在李欢迎的租房下面,当晚该摩托车被人偷走。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李欢迎的供述,供认了2005年6月9日其提出到溜冰场捉二个妹子来向她们要钱赎手机,赵云洁和被告人曾某某均表示同意。后三人到“千里马”溜冰场挟持戴某某和尹某某到“金鑫”旅馆401房,逼问戴某某和尹某某要钱的事实以及2005年6月15日伙同赵云洁、姜春桥、王琦及被告人曾某某等五人抢劫彭某某的一台摩托车、手机及几十元现金,2005年7月1日凌晨伙同王琦、石鹏飞、李彬及曾某某等五人抢劫贺某甲的一台摩托车的事实。

2、同案人赵云洁的供述,供认了于2005年6月9日伙同被告人曾某某及李欢迎对戴某某、尹某某实施抢劫;2005年6月15日伙同李欢迎、姜春桥、王琦及被告人曾某某抢劫彭某某的一台摩托车、手机及几十元现金的事实。

3、同案人姜春桥的供述,供认了伙同李欢迎、赵云洁及被告人曾某某等人于2005年6月15日抢劫彭某某一台摩托车、手机及35元现金的事实。

4、同案人王琦的供述,供认了于2005年6月15日伙同李欢迎、赵云洁、姜春桥及被告人曾某某等人抢劫了彭某某的一台摩托车、手机及一些零钱;2005年7月1日伙同李欢迎、石鹏飞、李彬及被告人曾某某抢劫贺某甲的一台摩托车的事实。

5、同案人石鹏飞、李彬的供述,供认了于2005年7月1日伙同李欢迎及被告人曾某某抢劫贺某甲的摩托车的事实。

6、被害人戴某某的证言,证明了2005年6月9日下午,被人带至“金鑫”旅馆被迫要钱,后又遭到殴打、猥亵以及2005年7月2日被被告人曾某某等人带至“金鑫”旅馆后又被赵云洁殴打的事实。

7、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了2005年6月15日晚上,在禾尚桥地段被一伙人持刀威胁抢走一台摩托车、手机及几十元现金的事实。

8、证人贺某乙的证言,证明了2005年7月1日凌晨,在禾尚桥地段被一伙人抢走一台摩托车的事实。

9、价格鉴定书,证实了本案被抢摩托车和手机的价值分别是4050元、2100元和560元。

10、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供认了参与上述三次抢劫的作案经过。

二、强制猥亵妇女罪

2005年6月10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和李欢迎、赵云洁三人挟持戴某某和尹某某二人到邵东县皮革城要钱未成后,十分恼火,在邵东县汽车西站“金鑫”旅馆401房李欢迎、赵云洁均对戴某施了殴打。后姜春桥也来到了李欢迎所在的房间。凌晨1时许,李欢迎和赵云洁经商量,决定用棒棒冰冰戴某某的阴道。李欢迎要姜春桥买来了三根棒棒冰。接着李欢迎和赵云洁要戴某某脱掉内衣内裤,并要其躺在床上把腿张开,戴某某不肯,赵云洁便用手扮开戴某某的左腿,李欢迎要尹某某捉住戴某某的右腿。被告人曾某某和姜春桥各抓住戴某某的一只手。随后赵云洁把棒棒冰插进戴某某的阴道。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戴某某的证言,证明了2005年6月10日下午,在“金鑫”旅馆401房,被李欢迎、赵云洁、姜春桥及被告人曾某某进行强制猥亵的事实。

2、同案人李欢迎、赵云洁的供述,供认了出于无聊和寻求刺激的思想动机,伙同姜春桥及被告人曾某某用棒棒冰对戴某某进行了强制猥亵,在此过程中,姜春桥和被告人曾某某各捉住戴某某的一只手。

3、同案人姜春桥的供述,供认了李欢迎、赵云洁猥亵被害人戴某某时,他和被告人曾某某各捉住了戴某某的一只手。

三、非法拘禁罪

2005年7月2日上午,被告人曾某某和石鹏飞、李彬因为抢劫而害怕被公安人员抓获,便到本县汽车西站“金鑫”旅馆开了间房休息。下午6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喊石鹏飞、李彬陪他一起到溜冰场找人,后在“千里马溜冰场”门口碰上戴某某,被告人曾某某遂拉着戴某某到“金鑫”旅馆。在“金鑫”旅馆的一楼,恰遇赵云洁来“金鑫”旅馆找被告人曾某某。赵云洁见曾某某等人带来了戴某某,就一起到了被告人曾某某等人事先开好的房子里。之后,赵云洁认为戴某某没有履行前次被捉时答应跟她们一起混的承诺,而要戴某某把衣服、裙子全部脱掉,继而对戴某某实施殴打、罚跪、用烟头烫等行为。晚上10时许,李彬离开了房间。第二天中午,被告人曾某某和赵云洁、石鹏飞带着戴某某离开房间,途中被告人曾某某和赵云洁坐摩托车走了,石鹏飞和被害人戴某某在家电城附近分开。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戴某某的证言,证明了2005年7月2日被被告人曾某某等人带至“金鑫”旅馆后,赵云洁对其实施殴打的事实。

2、同案人石鹏飞、李彬的供述,供认了被告人曾某某将戴某某挟持到“金鑫”旅馆后,赵云洁对戴某某实施了殴打、罚跪和用烟头烫的行为。

3、同案人赵云洁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了2005年7月2日下午,她和被害人戴某某在“千里马溜冰场”玩时,戴某某被人带走的事实。

5、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了被害人戴某某被强制猥亵的现场情况。

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以下综合性证据:

1、本院(2002)邵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曾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被告人曾某某的户籍资料,证实了其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又以寻求精神刺激为目的,强制猥亵妇女;另外,又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在三次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某二次起主要作用,一次起次要作用;在强制猥亵妇女和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曾某某在故意犯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某辩称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是抢劫作案中的手段行为,只能以一罪处罚。经查,同案人李欢迎、赵云洁均供认对被害人戴某某实施猥亵行为是出于寻求刺激,其主观目的并非是逼问戴某某要钱,很明显李欢迎、赵云洁实施这一行为时的犯意是独立的,理应单独定罪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帮助李欢迎、赵云洁实施猥亵行为,构成该罪的共犯,亦应当单独定罪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又辩称其没有参与强制猥亵妇女和非法拘禁作案,显然与同案人的一致供述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曾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贵新

人民陪审员姚定国

人民陪审员宁玉和

二00六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唐军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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