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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甲与谢某乙离婚纠纷案

时间:2006-01-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邵东民初字第212号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邵东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谢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谢某乙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于200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共计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谢某春

二00六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禹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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