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乙X号X号楼昆泰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建材报社,住所地(略)主楼七层。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该社办公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该社行政主管,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材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材报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材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三十元(已交纳),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六十五元,退回该公司三百六十五元。
审判员王宏丞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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