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海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华出版社编辑,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灿,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第三极书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关村文化商厦4-X层。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该公司行政主管,住(略)。
被告北京华夏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人济山庄X座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政,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敦煌文艺出版社,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北京第三极书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夏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敦煌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0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第三极书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夏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敦煌文艺出版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第三极书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夏全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敦煌文艺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六十五元(已交纳),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五百八十二元五角。
审判员王宏丞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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