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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诉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又名姚某佩,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依法受理,后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0年6月21日,依法由审判员史立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被告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正月初五婚生一男孩郝某坤,现随被告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由于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婚后发现被告好逸恶劳,在外惹事生非,且不听其相劝,对其存在家庭暴力。2004年,其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不珍惜其给予的改正机会,对其依旧是不断打骂。无奈,其于2009年4月离家外出。综上,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请求:1、判令其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其每月支付100元抚养费。

被告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也没有很大的矛盾。其对原告还是有感情的,以前其冲动时打过原告,其以后一定改正。另外其会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注意与原告沟通,改善双方关系。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有共同债务,在分家时分有x多元的外债,均系结婚所借,至今未还。如果离婚,孩子由谁抚养都可以。

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2004年,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要求离婚,经本院(2004)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6年农历正月初五,原、被告婚生一男孩郝某坤,现随被告生活。2009年4月,双方产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

原告称双方无共同债务,被告称有共同债务2万余元,系结婚时其和其父母所借,至今未还,分家时分给其家的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六余年,原告虽于2004年向本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但经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双方仍在一起共同生活,并生育一个孩子,说明双方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双方均应珍惜。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愿离婚,并表示愿意好好对待原告并改正自身缺点与原告和好。鉴于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在今后的生活中,被告要改正自身不足,争取原告谅解,同时双方要互谅互让,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弥补夫妻感情裂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立平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赵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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