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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无为县广播电视局、中广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19  当事人: 范某、彭某、贡某   法官:   文号:(2002)合民三初字第55-2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合民三初字第55-2号

原告范某,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南通范某软件有限公司经理,住江苏省南通市工农路付123号新星大厦七楼。

委托代理人杨志京,南通市科伟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曹婷婷,南通范某软件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无为县广播电视局,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西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共球,该局技术播出部长。

被告中广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延静西里2号华商大厦516号。

法定代表人贡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挥,北京隆大律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胡济元,安徽省合肥新安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无为县广播电视局、中广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曾因被告中广网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就涉案的“用户自行点播视听节目的方法和点播机”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申请,且已被受理。同时向本院申请中止诉讼,并另提供了案外人曾就同一专利权启动撤销程序尚未结案以及中外专利相关对比文件检索等证据。经初步审查,裁定中止。现原告范某于2005年9月19日以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对涉案的专利作出了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原告的诉讼基础已暂不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元,减半收取六百元,由范某负担。

审判长齐东海

审判员朱治能

审判员罗钢

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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