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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桐城市新安薛城塑料制品厂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09-07  当事人: 苏某、汪某   法官:   文号:(2005)合民三初字第75号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合民三初字第75号

原告苏某,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X镇风翔路X号。

委托代理人徐霖,男,平阳县腾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桐城市新安薛城塑料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X村。

法定代表人汪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琚学立,男,桐城市薛城塑料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桐城市新安薛城塑料制品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0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九十二元,减半收取一千七百四十六元,由苏某负担。

审判长齐东海

审判员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王怀庆

二00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钱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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