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09)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闫某某、高某、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项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生于1981年4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原籍项城市X乡X村,现住(略)。2006年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6年8月18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裴某某,男,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某,幼名闫某,男,生于1974年4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原籍(略),现住(略)。2009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男,河南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男,生于1979年11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2008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在许昌监狱服刑。2009年6月9日解回,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生于1986年2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项城市电视台工作人员,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闫某某、高某、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某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霍某某,被害人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红,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裴某某,被告人闫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某,被告人高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6年2月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送中午在其家吃午饭的高某、闫某某、王某甲、王某(另案处理)、谢占稳(另案处理)等人回家,走到商城南大门与青年路X路口时朱某某看到在商城南大门批发内衣的霍某某正在店内营业,便给闫某锋打电话让高某领人把霍某某的店砸了,为他出出气,被告人高某接到朱某某的电话后便领着被告人王某甲、王某、谢占稳,三人并从其他门面内拿一把铁锨到了霍某某的内衣店将东西砸坏,霍某某前去制止时,被告人高某、王某甲、王某、谢占稳四人将霍某某打伤,尔后逃离现场,霍某某之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2、2006年2月1日下午3时许,霍某某的内衣店被朱某某领的人被砸后,霍某某方又找人将朱某某开的“黛安芬”内衣店部分物品砸毁,被告人朱某某得知自己的内衣店被霍某某方砸后便打电话给闫某锋,让闫某锋找几个人过去帮忙去看看,于是被告人闫某锋就给黄某华、付威威(绰号飞某)打电话让他们找几个人过去,闫某锋过去后见双方正在争吵,随后飞某领的人也赶到现场,朱某某把携带的四把砍刀交给闫某锋等人并指使同伙打那个穿白裤(指韩某某)的人,尔后闫某锋、飞某、小某等人围上去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并用刀将韩某某砍伤。尔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韩某某之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3、2009年4月16日晚上,味精厂职工王某锋和杨某某饭后坐出租车回厂途经金碧辉煌酒吧门口下车买烟时碰见同乡位喜峰在附近地摊上吃饭,王某锋在和位喜峰说话时将赵志民的泡沫箱子踩坏,二人发生争吵,王某锋打了赵志民一拳,后被人劝开,赵志民的亲属便给朱某某打电话说:“有人在您店门口找您姨夫赵志民的事。”朱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便赶到其店门口问是谁找的事,杨某某说“我找的事,咋着”。朱某某上去打了杨某某一耳光,杨某某没吭声就走了,过了一会杨某某掂把菜刀过来找刚才打他的人,被告人朱某某看到此情况后便指使本店职工“打,打他个妻孙”。金碧辉煌的职工围上去将杨某某打倒在地,杨某某之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朱某某、闫某锋、高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霍某某、韩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人韩某良、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物证、户籍证明,通话记录,物证照片及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闫某锋、高某、王某甲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系主犯,闫某锋、高某、王某甲系从犯,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伤害韩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伤害杨某某的过程中,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二、民事部分均已调解,请求从宽处理。被告人闫某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闫某锋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受害人的伤害后果不是被告人闫某锋所为。三、受害方对本案后续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四、案发后,被告人闫某锋的家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损失,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五、被告人闫某锋无前科、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高某、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06年2月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送中午在其家吃午饭的高某、闫某某、王某甲、王某(另案处理)、谢占稳(另案处理)等人回家,走到商城南大门与青年路X路口时朱某某看到在商城南大门批发内衣的霍某某正在店内营业,便给闫某锋打电话让高某领人把霍某某的店砸了,为他出出气,被告人高某接到朱某某的电话后便领着被告人王某甲、王某、谢占稳,三人并从其他门面内拿一把铁锨到了霍某某的内衣店将东西砸坏,霍某某前去制止时,被告人高某、王某甲、王某、谢占稳四人将霍某某打伤,尔后逃离现场,霍某某之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2、2006年2月1日下午3时许,霍某某的内衣店被朱某某领的人被砸后,霍某某方又找人将朱某某开的“黛安芬”内衣店部分物品砸毁,被告人朱某某得知自己的内衣店被霍某某方砸后便打电话给闫某锋,让闫某锋找几个人过去帮忙去看看,于是被告人闫某锋就给黄某华、付威威(绰号飞某)打电话让他们找几个人过去,闫某锋过去后见双方正在争吵,随后飞某领的人也赶到现场,朱某某把携带的四把砍刀交给闫某锋等人并指使同伙打那个穿白裤(指韩某某)的人,尔后闫某锋、飞某、小某等人围上去对被害人韩某某拳打脚踢,并用刀将韩某某砍伤。尔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韩某某之损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3、2009年4月16日晚上,味精厂职工王某锋和杨某某饭后坐出租车回厂,途经金碧辉煌酒吧门口下车买烟时碰见同乡位喜峰在附近地摊上吃饭,王某锋在和位喜峰说话时将赵志民的泡沫箱子踩坏,二人发生争吵,王某锋打了赵志民一拳,后被人劝开,赵志民的亲属便给朱某某打电话说:“有人在您店门口找您姨夫赵志民的事。”朱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便赶到其店门口问“是谁找的事”,杨某某说“我找的事,咋着”。朱某某上去打了杨某某一耳光,杨某某没吭声就走了,过了一会杨某某掂把菜刀过来找刚才打他的人,被告人朱某某看到此情况后便指使本店职工“打,打他个妻孙”。金碧辉煌的职工围上去将杨某某打倒在地,杨某某之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以上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闫某锋、高某、王某甲当庭供认不讳,且有以下证据证实。

受害人霍某某陈述:2006年农历正月初四下午二点多钟,我和我妻子都正在我的内衣店数钱,这时过来四个陌生男子,其中一个男子手持铁锨说:我叫毛,朱某某叫来的,有事找朱某某。说着这个声称叫毛的人用铁锨照我的头部拍一下,拍晕过去了,直到人民医院后才醒过来。

受害人韩某某陈述:2006年2月1日下午3点多钟,我姑韩某给我打电话说她的店被人砸了,俺姑夫霍某某被人打住院了,我听后坐出租车到商城南大门,看到俺姑的内衣店的门被砸,屋里乱的很,里面没人,往西三十米的地方站好多人,这时碰到俺三婶王某乙,她对我说:你去那边把你三叔韩某良拉回来,我过去拉俺三叔,拉到店门口东边一点,这时有人喊“打”,打那个穿草鞋的(当时俺三叔韩某良穿的草鞋),我看到七、八个人过来要打俺三叔,我就上去拦,他们人多把我推倒了,那几个人手里拿着刀朝我身上乱砍,我当时用手抱着头,没看见都是谁朝哪砍的,他们几个人砍了后就跑,当时我就昏迷了。

受害人杨某某陈述:2009年4月16日晚上9点左右,我与王某锋饭后坐出租车回家,走到金碧辉煌门口,我和王某峰下车买烟,我在路边等着,王某峰去买烟,不知咋回事王某锋与路边的一个男子吵了起来。我过去看咋回事,我到王某峰身边刚说了一句“咋回事”,为啥吵架,这时朱某某领大约二十多人过来,朱某某啥也没说就朝我脸上打几巴掌,然后对后面的人说,情打了,打死了算我的,随后朱某某领的人就拿钢管、刀朝我身上乱打,接着我啥也不知道了。

证人韩某证明:2006年2月1日下午2点多时,我与丈夫在店内卖衣服,这时有个自称叫“毛”的男青年领三个男子到我店内不由分说,用铁锨砸我店的玻璃说:我叫毛,朱某某让我来的,有事找朱某某,后那三个男子有的用钢管,有的拿角铁也跟着砸店内的货架、验钞机、摄像头等物,砸完后,他们揪住我丈夫的头发,把我丈夫打倒在地,打的有十多分钟,我出去喊救命,他们四人就跑了。

证人韩某良证明:下午三点多钟,我妹夫霍某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朱某某和毛正砸他的店,我到店后,见派出所的王某民正在现场,我妹妹和妹夫已被打伤送进了医院,朱某某说我砸他的店了,就带人不由分说把我打一顿。

证人韩某良证明:吃过午饭,下午二点多钟,我妹妹韩某给我打电话说她的内衣店被砸,霍某某也被打伤住院了,我坐出租车往回赶,到商城就三点多了,到后我见到内衣店的门被砸,我又到他们生气的内衣店去看看怎么回事,到后看到朱某某喊着说:大伟、毛,这给刀,指着我说:就打那个穿草鞋的。这时派出所的人说都别动,那几个人没敢往前来,扭头往东走去,说:打那个穿白裤子的(指我侄韩某某),就看见那几个人把我侄子围了起来,乱打,毛朝我侄子的大腿后面捅一刀,随后,那几个人朝东北方向跑了。

证人王某乙证:到现场时城郊派出所所长王某民正在现场制止,当时找的有二、三十个年青人,其中朱某某找的四个人参与打架了,朱某某给他一块来的那个人叫毛的一把一尺多长的砍刀,扎住了韩某某,具体扎住哪我没看清,朱某某和其他几个人用脚跺的,后来把韩某某送医院抢救。

证人韩某莉证:我们赶到现场,见俺叔韩某良脸上都是血,大概有十几分钟,又过来几个人,其中有个红脸冲到跟前指着我们说“打”,过来二、三十个人围着我们就打,其中有个人将我推倒在地上,等我站起来,韩某某在地上躺着,旁边都是血。

证人韩某伟证:我走到霍某某门口,见派出所的人在场,霍某某头上流着血,后听见有人在霍某某内衣店门口大喊,给我打,打死都算我朱某某的,这时在旁边站着的二、三十个年青人有的拿砍刀,有的拿棍或钢管,具体咋打的没看清。

证人李绍领证:2006年正月初四下午1点多钟,我正在我家对面玩台球,听到霍某某内衣店有人打架,我到店内发现霍某某在店内躺着,头上流血,我用毛巾系住头,然后打120把他送到医院。

证人李绍海证:我到现场,见朱某某在时尚网吧站着,其中一个人说就打那个穿白裤的,大概有二、三十个年青人从袖桶里拿着匕首,将这个穿白裤的人打倒在地。

证人邝爱丽、朱某勤、李绍民均证明韩某领娘家人将朱某某的姐开的黛安芬内衣店砸坏的情况。

证人王某峰证明:2009年4月16日晚上,我和杨某某饭后坐出租车回家,走到金碧辉煌门口,我去买烟,经过一个地摊时,踩住他们摆放的东西,发生口角,这时杨某某过来问咋回事,那个男老板打电话叫人,朱某某出来领五、六个人过来,长伟朝杨某某脸部、头部打了几拳,并对他的保安说:打,给我打,打死都是我的。另外几个人去打我,我跑了。

证人赵志民、孟香兰证明因王某峰踩住冷冻箱发生纠纷后发生打架的情况。

证人吴顺海证明与杨某某、王某峰一起吃饭,后听说打架及杨某某找人调解的情况。

证人张某某、位喜峰证明因杨某某与朱某某的姨夫发生纠纷,后来长伟喊人将杨某某打伤的情况。

证人董大伟、王某民、刘某、王某华均证明到打架现场出警的情况。且有辩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技术鉴定书、提取笔录及书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撤诉书、收款条、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材料。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闫某锋、高某、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朱某某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闫某锋致一人重伤,高某、王某甲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闫某锋在一起重伤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某在一起轻伤害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在一起轻伤害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系本案主犯,其他系从犯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朱某某伤害韩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观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人闫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闫某某系从犯的观点,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被告人朱某某、闫某某、王某甲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争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8日起至2011年11月11日止)。

二、被告人闫某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三年,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

四、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10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龚光明

审判员陈矿

审判员刘某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刘某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