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许某某与焦作市运动在线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动在线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运动在线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大杨树餐饮娱乐街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许某某与焦作市运动在线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动在线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许某某于2009年9月24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运动在线公司赔偿如下费用:1;医疗费1413.7元、护理费x.08元、住院伙食补足费480元、营养费122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元、残疾赔偿金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鉴定费600元,总计x.78元,本案诉讼费由运动在线公司承担。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许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运动在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12日,原告许某某到被告运动在线公司打乒乓球进行健身锻炼(许某该公司会员)。由于当天打乒乓球的人多,用于进行乒乓球运动的球台全被占用,许某某便到该公司的乒乓球训练房内打乒乓球,该乒乓球训练房地面铺垫的是复合木质地板,许某某在打乒乓球过程中被摔伤。原告于当天被送到焦煤集团中央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合并脱位。入院后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应用抗生术、活血化瘀药等对症治疗,切口愈合后于2009年5月5日出院。医嘱:继续石膏固定,二月后拍片复查,不适随诊。许某某住院期间,由其丈夫张某和其弟媳郝彩艳二人进行护理。张某系焦作市百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月工资为2110元。郝彩艳系焦作物资城超华建材商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011.25元。许某某住院23天,支付医疗费2976.03元(含黄某吴氏正骨费用430元在内)。被告经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1562元,尚有医疗费1414.03元由原告支付。2009年8月11日,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许某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许某某构成九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600元。原告因康复需要,购买拐杖一付,价值120元。原告受伤后,被告除支付部分医疗费外,对其他费用不予赔偿,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许某某作为被告运动在线公司的会员,在被告单位的乒乓球训练房内打乒乓球时摔伤,原告有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选择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打乒乓球过程中不注意安全,造成自己损伤,原告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0%),被告没有阻止原告到非会员活动场地进行运动,负有未尽到安全管理的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20%)。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应予支持。但被告应按20%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承担的是主演责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费用发生后另行解决。

原审法院判决:1、被告运动在线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许某梅医疗费282.74元、护理费1857.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元、必要的营养费46元、残疾赔偿金x.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2元、鉴定费120元;上述费用共计x.59元,被告应一次性付清;2、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942元,由原告承担1553元,被告承担389元。

许某某上诉称:1、安全保障义务是商家在经营活动中所必须承担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的职责范围是商家的经营活动区域和场地,许某某是被上诉人奥世健身会所的一名会员,作为经营者,运动在线公司本应尽到安全保障的职责和义务,但运动在线公司提供的乒乓球场地(即案件原发现场三楼乒乓球小训练室)地面光滑,许某某的证人也证实,该训练室平时一致对外开放,但因地板滑,只要训练大厅有闲置球案就不会在此打球,该训练室外未张贴任何警示标志,而一审法院认定是非会员活动场地,与法无据;运动在线公司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致使许某某滑到受伤,许某某的伤残系运动在线公司造成,运动在线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和违约行为。2、后续治疗费属于许某某必然要支出的费用,运动在线公司理应支付;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许某某有权要求取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判决运动在线公司赔偿许某某医疗费1413.7元、护理费x.08元、住院伙食补足费480元、营养费1220元、继续治疗费6000元、残疾器具费120元、残疾赔偿金x元、残疾抚慰金x元、鉴定费600元,总计x.78元,并由运动在线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运动在线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运动在线公司是否应赔偿许某某x.78元。

对该争议焦点,许某某的主张同其上诉理由。

对该争议焦点,运动在线公司的主张是:乒乓球运动本身就是对抗运动,存在安全风险,许某某是成年人,她是在和一个小伙子打对抗时摔倒的,许某某在打球过程中未注意运动方式和安全以致摔伤。案发当时屋子地面是平整防滑的,也是非会员室。许某某擅自进入我公司专用于员工培训的培训室。当时这个屋子也是开放的会员也可以进入打球。另外,国家对兵乓球场地地板国家没有标准。综上,许某某的摔倒是自己原因造成的。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任何体育运动都存在风险,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任何个人和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都应预见到这种风险。结合本案事实和有效证据,上诉人许某某在运动过程中未注意运动安全,造成摔伤,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即应承担60%的责任,运动在线公司作为经营性单位,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承担40%的责任为宜。许某某要求的后续治疗费,待实际费用发生后另行解决。综上所述,上诉人许某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责任划分比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2009)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三、焦作市运动在现健身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许某梅医疗费1413.7元、护理费9285.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元、必要的营养费230元、残疾赔偿金x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元、鉴定费600元;上述费用共计x.96元的40%,计x.18元,由焦作市运动在现健身有限公司应一次性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19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42元,法律文书专递邮费30元,共计3914元,焦作市运动在现健身有限公司承担1565.6元,许某某承担2348.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柳

审判员史文辉

审判员张卫芳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靳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