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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诉解某某非专利技术纠纷案

时间:2006-05-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扬民三初字第0001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某

(2006)扬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塞环公司),住所地仪征长江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明,江苏扬州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某某,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解某某,男,37岁,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恒敏,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与解某某非专利技术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活塞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人陈志明、庄某某,被告解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徐恒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某某于本调解某送达时赔偿活塞环公司人民币(略)元,并承诺不利用活塞环公司活塞环倒外角机技术为他人服务;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诉讼费4510元,由活塞环公司和解某某各半负担2255元(此款已由活塞环公司预付,解某某在本调解某送达时将应承担之款项径交给活塞环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某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子平

审判员姚江

代理审判员于毅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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