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牛某某、国某某、丁某某与垦利县红光渔业办事处老十五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5-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垦民初字第580号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垦民初字第X号

原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红光渔业办事处老十五村农民,现住(略)。

原告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红光渔业办事处老十五村农民,现住(略)。

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红光渔业办事处老十五村农民,现住(略)。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一中教师,现住垦利一中。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垦利县黄河农场供电所职工,现住黄河农场。

被告垦利县红光渔业办事处老十五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建霞,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牛某某、国某某、丁某某与被告垦利县红光渔业办事处老十五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建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国某某、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某某、朱某某,被告垦利县红光渔业办事处老十五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建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7年1月1日,原告牛某某在当时红光渔业办事处领导和老十五村村干部的再三要求下,承包了老十五村X.5亩荒碱地,承包期限为30年(当时这块土地是与下镇X村有争议的一块土地)。1999年,因合同所签订的土地上经营的苇场、鱼塘被破坏,在苇场放牛某遭到哄抢等,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经办事处、县公安局调查处理,损失没得到赔偿的情况下,2000年10月16日晚老十五村村委会召开了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由于招商引资大形势和这片土地的现实情况,讨论这块土地延包和补偿的问题。经大家商讨,党员村X村委会同意牛某某、国某某、丁某某等人对这块土地进行延包,并在2000年11月1日签订了土地延包合同。同时也为他们做出了因土地争议而造成损失的补偿。在延包合同的第五项中写得很清楚,为乙方即牛某某等人免去五年承包费作为补偿。在延包合同的第六项中,关于承包费的交纳时间也作了详细的规定,自2007年1月1日开始交纳承包费。2006年3月22日,被告不顾我们的再三申诉,不分青红皂白,以我们不交承包费为由,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单方撕毁合同。被告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外商已与原告签订了转包合同,导致外商不能正常投资经营。为此请求法院确认原告牛某某、国某某、丁某某等人与老十五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延包合同继续有效,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国某某、丁某某主体不适格,被告从未与国某某、丁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该二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能向被告主张权利。既然国某某、丁某某与被告从来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也就不存在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该二原告起诉错误,请求法庭责令该二原告退出诉讼,或者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同时牛某某起诉的与本案有关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延包合同与事实不符,请求法庭依法驳回牛某某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1、1997年1月1日,被告与原告牛某某签定土地承包合同,由原告牛某某承包被告的1012.5亩土地种植芦苇和养鱼。合同约定:被告为甲方,原告牛某某为乙方。土地四至为北至东西涵洞之间400米(以新规划村房子以北再向南150米,400米以西500米至公路),南至水库大坝,西至南北沟,东至盐场公路X排水沟。承包期为三十年,乙方从1999年开始每年分5月1日和10月1日两次向甲方共交纳承包费5000元,到时不交甲方有权收回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内如果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甲方负责处理,在近期内处理不好,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甲方负责。

2、1999年,原告牛某某承包的这块土地上种植的苇场和养的鱼遭到下镇X村民的哄抢和破坏。老十五村党支部和被告于1999年8月10日向县政府提交的《关于下镇X村破坏红光老十五村苇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报告》、垦利县人民政府红光渔业办事处1999年8月11日《老十五村X亩苇场惨遭哄抢前后经过的调查》、垦利县公安局红光治安办公室1999年8月10日向县政府办公安局党委汇报材料中均记载了下镇X村部分村民到这块地里苇场放牧、放火、抢鱼、割走芦苇,造成经济损失26万元(亦称24万余元)的情况,并记载有下镇X村干部带领部分村民在这块土地中分地引起老十五村X村民集体上访被有关部门及时制止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其中老十五村党支部和被告向县政府报告中称涉案土地“1997年元月1日承包给本村村民牛某某、国某元、丁某某等六户”。

3、2000年11月1日,被告与三原告签定了《土地延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原承包给原告的1012.5亩土地继续延包给原承包户(即三位原告等人),延包期限到2030年11月1日。合同在原告延包的原因中述称,根据东营市招商引资政策和外商的具体要求,经原告同意将这块土地和村集体其余2950亩土地成片分别转包和承包给外商进行海水养殖开发使用。鉴于东营市招商引资三年不交承包费的政策,原合同约定两年(1997年1月1日-1999年1月1日)不交承包费,原告五年(1997年1月1日-2002年1月1日)不再向被告交纳土地承包费。合同中“其五”约定由于下镇X村争夺这块土地,收成连续两年遭到哄抢和破坏,经济损失达二十多万元,被告在延包合同中再为原告免去五年(2002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承包费作为对原告损失的补偿。

4、2000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定《土地延包合同》时,原告牛某某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

5、2000年11月1日,三原告与李铁成签定《土地承包合同》,将涉案土地转包给李铁成。合同约定承包期30年,前三年不交承包费。

6、2006年2月22日,被告向原告牛某某发了《承包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通知书中称1999年至2005年牛某某应缴承包费x元,请于2006年3月10日前到老十五村委办公室缴纳,逾期不缴将按合同依法处理。

7、2006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发了《关于征收土地承包费的有关规定》,要求将土地承包费在3月10日前交到村会计处;因特殊情况不交纳的形成书面材料报村委会主任;到期不交又不说明原因的,所承包的土地一概收回,所拖欠承包费依法处理。

8、2006年2月28日,三原告向被告递交书面说明,不交纳承包费的原因一是“原合同第七条延包合同其五中有明文规定,在承包期内如土地边界和所有权有争议甲方负责处理,近期内处理不好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甲方负责”。二是“根据办事处和红光治安办的调查取证材料中说的很明白,村委会请祥阅”。三是“不交承包费的原因在延包合同中说的十分详细”。

9、被告在村里张贴落款时间为2006年2月X号的通知一份,被告在庭审中称该通知落款时间属于笔误,实际张贴时间是2006年3月X号。该通知称,经村X村民代表研究决定牛某某承包的村土地不交纳承包费理由不充分,要求其按时交纳。

10、2006年3月22日,被告在本村张贴与原告牛某某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公告,公告称牛某某自与村委会签定土地承包合同以来,连续七年不履行合同,分文未交承包费,经村X村民代表催告仍不交纳承包费,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双方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

11、被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2005年11月22日《老十五村领导班子财务交接表(帐内)》一份共6页,其中第1页和第2页有交出人牛某某、接管人张某某签字。第3、4、5、6页是应收和应付明细表。第3、4页是应收承包费明细表复印件。原告牛某某质证认为这个交接表是其原任村民委员会主任与新任村民委员会主任交接时签的字,只签了第1、2页表头,对后面的内容不清楚,也对此不负责任。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该证据第3、4页原件。

12、原告向法庭提交了2000年10月16日晚老十五村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一份,会议记录内容为讨论三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延包问题和前几年因土地边界和所有权争议造成重大损失处理及其他问题。被告质证认为该行为严重违法,理由是参加会议的十一人中有六人与会议所议事项有利害关系,且另有两人与牛某某是近亲属关系,参加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13、原告未就请求被告赔偿因解除合同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被告与原告牛某某1997年1月1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被告与三原告2000年11月1日签订的《土地延包合同》一份、老十五村党支部与被告1999年8月10日《关于下镇X村破坏红光老十五村苇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报告》一份、红光渔业办事处1999年8月11日《老十五村X亩苇场惨遭哄抢前后经过的调查》一份、垦利县公安局红光治安办公室1999年8月10日上报材料一份、老十五村X年10月16日晚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一份、落款时间为2006年2月6日的被告张贴的通知一份、2006年2月22日被告向原告牛某某发的《承包费限期缴纳通知书》一份、2006年2月24日被告发给原告的《关于征收土地承包费的有关规定》一份、2006年2月28日原告三人向被告递交的书面说明一份、2006年3月22日被告张贴的《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公告》一份、2005年11月22日《老十五村领导班子财务交接表(帐内)》一份、三原告与李铁成2000年11月1日签定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国某某、丁某某的主体资格问题。被告在庭审中提出未与国某某、丁某某签定过任何合同,双方不存在利害关系,为此两人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方认为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X号司法解释规定,两人具有原告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户在承包期间可以自愿联合别人投资入股、合伙发展经营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X号第五条规定“农业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增加承包人的,新增加的承包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本案中被告在1997年虽然只与原告牛某某一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被告知道是牛某某与国某某、丁某某共同经营。在2000年的《土地延包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就是三原告。本院确认国某某、丁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原告资格,可以参加诉讼。

(二)、被告在庭审中述称,“原告牛某某与被告于1997年签订承包合同后,连续五年拒不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缴纳承包费,致使被告签订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因此被告是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法律程序与其解除了该合同。”原告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依据法律,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依法成立后,非因法定原因,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单方解除,被告解除合同没有法定事由也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其单方解除合同并在送给原告的通知中收回承包地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三十五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以原告牛某某不缴纳承包费为由,下发张贴通知、规定,并以公告形式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土地的行为,其内容和形式均违背了法律规定,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所举的2000年11月1日原被告间签订的《土地延包合同》认为无效,理由是签订延包合同前召开的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参加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村委会从来没有口头或者书面同意过与原告签订土地延包合同并为其免去十年的承包费;从被告提交的财务交接表中看出,原告牛某某对欠被告5年承包费x元予以认可。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土地延包合同》是原合同的延续,延包合同规定十年不缴承包费是有原因的,在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和延包合同中都证实延包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本院认为,《土地延包合同》应当认定为原合同的延续,双方签订这份延包合同时充分考虑到由于因土地争议原告遭受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依据约定赔偿的事实和招商引资政策规定及被转包方的要求等原因,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其中与原合同不一致的应按延包合同变更后的条款执行。原告牛某某当时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合同签订的内容和形式没有违背法律有关规定,被告加盖了其公章,本院确认原、被告间签订的《土地延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法庭上提交的《老十五村领导班子财务交接表(帐内)》证据中第3、4页是复印件,没有原告的签字,原告在庭审中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第3、4页不予采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被告方在庭审中称村委会从来没有口头或者书面同意与原告签订土地延包合同因此认为合同无效,其是指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不知道土地延包合同签订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不能以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不知情为由而否定合同的效力。

(五)、原告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垦利县红光渔业办事处老十五村村民委员会与原告牛某某、国某某、丁某某2000年11月1日签订的《土地延包合同》继续有效。

二、驳回原告牛某某、国某某、丁某某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支出费130元,共计180元,由被告负担130元,原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华

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蔡丽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