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朝民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卜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被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40元,由北京华夏金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820元(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吕贺芬
人民陪审员张燕琴
二OO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自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