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马民三初字第01号
原告高某,男,1959年5月出某,汉族,马鞍山市采石矶风景名胜管理处职工,住马鞍山市X区大北庄X栋X号。
委托代理人张永宁,马鞍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安徽省第一测绘院,住所地合肥市龙河路X号。
被告安徽省先行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龙河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昭信、杨某,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人民出某社,住所地合肥市金寨路X号九州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罗昭信、杨某,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文华图书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X村X栋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案由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
安徽省第一测绘院、安徽省先行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人民出某社、马鞍山市文华图书公司于2004年8月编制、出某、发行、销售《马鞍山交通旅游图》。旅游图的封面和插图中使用了原告的两幅摄影作品即“采石矶夕照”、“采石太白楼”,该两幅摄影作品由马鞍山市X区管理处提供。原告高某诉请法院依法判令:1、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正在发行的侵权作品;2、各被告共支付报酬10000元;3、各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某合理费用2000元;4、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放弃诉讼请求前三项,对各被告在本调解书生效前编制、出某、发行、销售的《马鞍山交通旅游图》涉及到的“采石矶夕照”、“采石太白楼”不再主张权利;
二、被告安徽省先行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于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自愿补偿原告高某人民人民币800元,;
三、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高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家龙
审判员张红雨
审判员曹悝元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小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