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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庆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东方网点肇家浜店有限公某网管;2010年4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2月11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上海东方网点肇家浜店某网点替他人顶班收银期间,利用收银的职务便利,从该网点的点卡帐户(x)内将价值人民币13,970元的点卡充入其个人游戏帐户(x)内,并从收银台中取走人民币3,900余元后逃匿。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网易公司将价值人民币8,200元的点卡追回并已转入被害单位帐户。

2010年4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的证明、营业执照、负责人刘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杜某某的证言笔录,网易一卡通在线充值交易凭证、公安机关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自愿认罪,被害单位的部分损失已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尚未退缴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本院为保护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1年4月1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尚未退缴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楚楚

书记员马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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