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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广饶县华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8-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民三终字第9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X村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江波,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华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X乡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怀义,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广饶县华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饶县人民法院(2005)广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江波、被上诉人广饶县华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怀义,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周某某诉广饶县华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查证属实,广饶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已于2005年6月22日对涉案嫌疑人王印起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周某某上诉称,1、本案原审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未告知上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属审判程序违法;2、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广饶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广饶县华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针对上诉人的第一项上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审卷宗来看,原审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后,没有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属审判程序违法。

针对上诉人的第二项上诉理由,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查证属实的证据,系2005年6月22日广饶县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该立案决定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王福勤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报案内容一栏中载明:2005年6月22日,秦某某报案称,自称济宁市汶上县X镇X村人王福勤以挂靠华伟公司施工为名,虚构的王印起的名字与该公司签订协议,后采用私自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等手段,骗取该公司款物共计x.75元,已逃匿。上述两份证据证实,广饶县公安局据以立案的依据是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进行刑事报案的内容,王福勤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即使经过查证属实,也是王福勤虚构王印起的名字,采用私自从建设单位结算工程款等手段骗取被上诉人款物,与本案所涉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适用情形。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饶县人民法院(2005)广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广饶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梅雪芳

审判员巩天绪

审判员侯政德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柳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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