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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思远工程安装公司与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9-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民三终字第9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思远工程安装公司,驻所地:东营市河口区X镇。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明荣,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寿光市X镇李家南邵二村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X镇人,现住(略)。

案由:定做合同纠纷

上诉人胜利油田思远工程安装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6)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胜利油田思远工程安装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明荣,被上诉人温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窗帘款98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40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2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某

审判员巩天绪

代理审判员于海燕

二00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柳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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