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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苏某某盗窃案

时间:2007-02-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顺刑初字第00174号

(略)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顺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绰号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1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1日被羁押,2006年6月22日被拘留,2006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1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1日被羁押,2006年6月22日被拘留,2006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顺义区看守所。

(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凤海、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于2006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窜至(略)顺义区顺和源洗浴中心内,盗窃金锋牌电焊机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赃物已销售,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韦某某、吴某甲、李某乙、宁某某、井某某、张某丙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工作说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于2006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窜至(略)顺义区义宾北区X号楼双青林场配电室内,盗窃F0-130型夏普牌传真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元。赃物已扣押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丁、宁某某、井某某、张某丙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工作说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三)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于2006年6月21日凌晨三时许,窜至(略)顺义区义宾北区X号楼下,盗窃张某戊(男,36岁,(略)人)松花江微型普通客车1辆(车牌号:京x),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500元。赃物已扣押并发还事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戊的陈述、证人李某乙、张某丙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工作说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四)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于2006年6月21日凌晨3时许,窜至(略)顺义区石门苑小区北侧工地,盗窃础恒技术有限公司交大牌电焊机1台、焊把线、焊钳1把,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67元。赃物已销售,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己、吴某甲、高某某、李某乙、张某丙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工作说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五)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于2006年5月中旬某日晚,窜至(略)顺义区仓上小区X号楼下,将王某庚(男,32岁,甘肃省人)厢式货车上的135型风帆牌电瓶1块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7元。赃物已销售,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庚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工作说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六)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于2006年5月中旬某日晚,窜至顺义区X村委会工地,将(略)建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政项目部蛙式夯机1台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3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厉某某、张某辛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工作说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七)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于2006年5月初某日晚,窜至(略)顺义区望泉家园X号楼下,将张某壬(女,49岁,(略)人)停放在此的130型汽车上江帆牌电瓶1块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2元。赃物已销售,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壬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工作说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八)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于2006年5月某日晚,窜至(略)顺义区望泉家园X号楼下,将张某癸(男,57岁,(略)人)三轮车1辆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9元。赃物已销售,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癸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工作说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九)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于2006年5月12日凌晨,窜至(略)顺义区西辛北区乙X号楼下,将王某某(女,50岁,(略)人)厢式货车上云帆牌电瓶1块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6元。赃物已销售,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工作说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十)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于2006年5月下旬某日晚,窜至顺义区义宾北区X号楼下,将王某某(女,36岁,河南省人)3辆汽车上共6块电瓶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22元。赃物已销售,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工作说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十一)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于2006年5月某日晚,窜至(略)顺义区望泉家园X号楼下,将吴某某(女,37岁,(略)人)川铃110型三轮摩托车1辆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52元。赃物已销售,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工作说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十二)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于2006年5月2日,窜至(略)顺义区望泉家园X号楼下,将张某某(男,43岁,(略)人)1041货车上的风帆牌电瓶1块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7元。赃物已销售,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工作说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十三)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于2006年4月10日晚,窜至(略)顺义区X镇地区仙泽园小区内,将北京杨镇宏达房地产开发中心小金刚农用车上风帆牌电瓶1块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9元。赃物已销售,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付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工作说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十四)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于2006年某月的一天,窜至(略)顺义区X镇久久嘉饭店西门,将魏某某(男,33岁,陕西省人)1041厢式货车上安装的霸王某电瓶2块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赃物已销售,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工作说明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盗窃事实,系坦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认罪态度均较好,故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董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苏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1日起至2010年4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二、被告人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1日起至2009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内缴纳)。

三、被告人董某某、苏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零五百二十二元继续予以追缴,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军

人民陪审员赵德胜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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