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单某某与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7-09-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奉民一初字第532号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奉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被告阮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X号。

原告单某某为与被告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裘盛昌独任审判,于2007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由于案情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2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某、被告阮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某某诉称,2003年10月31日被告阮某某因急用向原告借款x元。当日原告将x元现金借给被告,再加上860元会钱利息,共计x元。被告于当日出具借条,并口头约定月息2—3分。现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

被告阮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仅仅是会员会主关系,平时没有经济往来。被告根本没有向原告借过钱,借条上的x元钱是被告欠原告的会钱,而会钱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向本院提供会钱记录单某份,欲证明1、原告在被告处有二只会钱,会钱金额为x元,扣除原告已领去的会钱利息(标钱)3500元和3600元,尚欠原告会钱x元的事实。2、会钱记录单某领去的会员全部签字确认,因被告未领去会钱而没有在该记录单某签字,故所欠款项应是会钱的事实。

本院为查明案件事实依职权调取1、本院于2004年5月10日、2004年6月4日调查溪口镇处置民间标会指挥部阮某某工作组工作人员陈某某的调查笔录,其陈述:当时法院受理的6个原告起诉被告阮某某还款的案件所涉及的金额是借款,其余上报的欠款均是会钱。2、本院于2004年4月30日、2004年5月28日调查被告阮某某的笔录,其陈述:(1)除了当时本院受理的6个原告及几个亲戚地方的欠款是借款外,其余人地方处的借条全是会钱。(2)2003年10月份以后出的借条都是会钱,会钱以借条形式出具的金额有二、三百万。3、本院于2004年5月12日对原告阮某国等与被告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四案的开庭笔录,该笔录中被告阮某某陈述所欠会钱以借条形式出具的有200多万,这些借条均在2003年10月20日到10月31日之间出具。4、本院于2007年8月20日调查原溪口镇处置民间标会指挥部阮某某工作组工作人员陈某某笔录,陈述:(1)他不认识原告单某某,原告单某某在当时没有向指挥部上报过会钱和债权。(2)本案被告阮某某提供的会钱记录单某未签名确认的会员阿飞、忠良.章林等均上报了会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欲证明的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该借条虽系被告所出具,但借条中的金额并非借款而是民间标会的会钱。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会钱记录单某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在被告处入会情况事实。但原告认为该会的会钱被告已支付x元,借条上的钱是原告借给被告的借款。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上述笔录,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这些笔录中所述情况除了她当时没去指挥部上报债权、会钱的事实外,其余情况她均不知情。被告没有提出异议。

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某与被告阮某某存在民间标会的会员会主关系。原、被告双方在会钱上有一定牵连。原告提供的借条虽系被告出具,但对借条上的x元的款项存在争议。同时原告除提供借条外,未能提供明确证据证明资金来源及被告已支付会钱x元的事实。相反1、从被告提供的会钱记录单某,原告没有在该记录单某签名。被告陈述的会员领取会钱时要求签名确认,未领取会钱的会员没有签名确认及指挥部工作人员陈述的该记录单某未签名的会员阿飞、忠良等将会钱上报的事实与原告未领取会钱的事实可以相印证。2、被告提供的会钱记录单某所记载的原告有二只会钱总金额x元,会钱利息(标钱)分别是3635元和3505元与被告陈述会钱的总金额x元,出具借条时扣除利息7100元,余款x元以借条形式出具与当时的客观事实相吻合。3、被告阮某某在2004年时就向本院陈述2003年10月20到10月31日之间所出具的借条均为会钱、以借条形式出具的会钱金额有200多万与当时处置民间标会指挥部工作人员陈某某的陈述相一致。4、从当时溪口地区民间标会的社会环境分析,在溪口地区X年10月开始出现倒会背景下,原告陈述约在2003年9月27日被告支付给她x元会钱,因被告需要原告将这x元钱于2003年10月31日(该日是被告被民间标会指挥部隔离之日)中午借给被告,这不符常理。反之被告陈述的借条出具过程符合当时溪口地区的客观现状,即被告作为会主因不能支付会钱,便根据会员要求于2003年10月20日—10月31日将200多万元的会钱以借条或欠条形式出具。为此,上述证据与被告的陈述相互印证。对原、被告间的x元款项实际是会钱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借条欲证明x元是借款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单某某是被告阮某某为会主的民间标会的会员。原告入了被告从2002年8月—2003年9月的二只民间标会,每月分别支付会钱1000元,共计会钱x元。2003年10月31日,双方经折算扣除会钱的利息(标钱)3600元和3500元计7100元,被告将余款x元以借条形式出具给原告。该借条载明:“今借单某某人民币贰万零玖佰元正(x)”。当日下午,被告阮某某被溪口镇处置民间标会指挥部隔离,后因犯罪被逮捕、判刑。2006年10月释放回家。期间溪口镇处置民间标会指挥部对被告所欠会钱进行了处理。同时本院对被告所欠的借款也作出了处理。现原告为要求被告归还x元借款而向本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单某某与被告阮某某之间的x元的款项,虽在形式上出具的借条,但实际上并非真正的借款,而是民间标会的会钱,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合法借贷关系,应不受法律保护。为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单某某要求被告阮某某归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诉讼费322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x,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长裘盛昌

审判员戴金柱

代理审判员王华华

二00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严巧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8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