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寻衅滋事案

时间:2005-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奉刑初字第520号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奉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奉化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贵州省德江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曾因犯盗窃罪,1998年9月被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千元;又因犯盗窃罪,2001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千元,2005年4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05年8月17日被奉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奉化市公安局看守所。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奉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6月4日夜10时许,被告人朱某伙同他人窜至本市X街X街X号蒋某某暂住房,向蒋某某索要坐牢损失费,期间与蒋某某及其朋友陈某某发生争执。尔后,被告人朱某用马刀向陈某某的右手臂及头部各砍了1刀,致陈某某右前臂、头皮裂伤。经奉化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诉称,被告人朱某用马刀砍其右手臂和头部致轻伤,伤后其在奉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3259.88元,后又在本市X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80元。现要求被告人朱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9738.88元,另外,要求依照法律规定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某陈某,证人蒋某某、涂某某的证言,物证马刀1把,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纪,在强索钱财不成情况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由于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提出的要求被告人朱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其提出的误工费赔偿请求过高,对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在白杜村医院治疗期间的费用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17日起至2008年2月16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88.88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君娜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陆璐(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