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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甲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甲,又名郭某华,女,X年X月X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6月19日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河南省郑某女子监狱服刑。2009年1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淇县公安局从河南郑某女子监狱解回,现押于淇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乙,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伟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丙、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7年6月份,被告人郭某甲谎称能通过关系在卫辉市信用联社贷款300万元给王某丙做生意为由,骗取王某丙现金x元、桑塔纳汽车一辆。

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所认定的x元中的x元是被告人郭某甲向王某丙的借款,公诉机关指控郭某甲骗取王某丙桑塔纳汽车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郭某甲的行为构不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郭某甲供述:2007年7月份的一天,我通过淇县的小勇认识了王某丙,我提出向王某丙借钱,他同意了。第二天我来淇县,王某丙给我3万元钱。约一个月后,我又给王某丙打电话,说想再借点钱,王某丙就将4万元钱送到我在卫辉的家中。这一次我给他打了一张7万元的借条。第三次是我在郑某办事,让他给我卡上打了2000元钱。我告诉他我用钱是去跑贷款的,我借他钱时,承诺给他出利息,等我办好事后,连本带息给他10万元。我将这些钱中的3.2万元给了王某丁让他帮我跑贷款。另4万元我借给卫辉一个村支书刘某八了。我没有说给王某丙跑贷款。

2、被害人王某丙陈述:2007年6月份,我通过淇县X镇X村的未某某认识了郭某甲。有一天,郭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她有个亲戚在财政厅是个厅长,可以通过她的亲戚在卫辉信用联社贷款,问我的生意上需不需要用钱,我说需要,如果你能贷出来就帮我贷300万元。郭某甲说可以,并让我先出7万元活动费用,说三天内可以将款贷出来,如果贷不出来,7万元如数退还。2007年6月4日下午,郭某甲打出租车来到未付岗家,我给了她3万元。6月5日上午,她又给我打电话,说钱不够。当天下午我又在未某某家给了她4万元。这两次给钱时,未某某、李某某、郑某某都在场。2007年7月7日,郭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跑贷款用车方便,让我将车给她送过去用几天,我和我朋友李某某、郑某某将牌照为豫x的桑塔纳轿车送到卫辉郭某甲家中,将车钥匙交给了郭某甲。2007年7月12日下午郭某甲说贷款还需要2万元,我还在淇县信用联社门口给了郭某甲2万元;2007年7月15日我又给了她5000元。2007年7月17日,我给郭某甲打电话说不贷款了,让她将钱和车还给我,郭某甲说车由卫辉市信用联社许主任开着,并保证一个星期之内将款贷出。2007年7月24日,郭某甲又称需要钱,我于29日给她卡上汇了2000元钱。后我多次去找她均未找到。2008年1月23日,郭某甲搬家了,我就再也联系不上她了。

3、证人未某某2010年1月15日证言:我于六七年前认识郭某甲。2007年期间,我对李某某说卫辉的郭某甲经常给人家跑贷款,李某某说他的朋友王某丙,做生意需要用钱。约半个月后,郭某甲到我家时,我叫来了李某某、王某丙、郑某某。给他们介绍了一下。王某丙问郭某甲能否贷款,郭某甲说她有亲戚可以货款,让王某丙拿7万元好处费,可以帮他贷出300万元。又过了半个月,王某丙在我家分两次给了郭某甲7万元,在第二次时,郭某甲给王某丙打了条。给钱时我和王某丙、李某某、郑某某都在场。

4、证人李某某证言:我通过未某某认识的郭某甲。2007年6月份,我和王某丙、郑某某在未某某家和郭某甲一起见面。当时郭某甲说她可以通过财政厅的亲戚在卫辉信用联社贷出大额款。王某丙就让她帮忙贷300万元。郭某甲让王某丙先拿7万元活动经费,并说三天内给他办好,如贷不出钱来这7万元经费如数退还。后王某丙在未某某家先后两天分两次给了郭某甲7万元。第一次3万元,第二次4万元。给钱时我、王某丙、郑某某、未某某在场。我和王某丙、郑某某一起将王某丙的豫x的桑塔纲轿车送到卫辉郭某甲处,说为了让郭某甲给他跑贷款方便。

5、证人郑某某证言:2007年6月初的一天,我在未某某家见到了郭某甲,她说可以通过省财政厅的亲戚在卫辉信用社贷款。王某丙就说让帮他贷款。郭某甲说可以贷出300万元,但让王某丙先给7万元钱,贷不出款就将7万元如数退还。当时在场人有我和王某丙、未某某、李某某。2007年6月4日王某丙在未付岗家给了郭某甲3万元,6月5日又给了郭某甲4万元。在场人有我和王某丙、未某某、李某某。

6、证人王某丁证言:我和郭某甲没有给淇县任何人贷过款。但是我和省信用联社的罗开明比较熟悉,郭某甲曾通过罗某某给别人贷过款。

7、证人刘某某证言:我和王某丁、郭某某发生借款的时间是2006年底至2007年初。我于2007年7、8月份因涉嫌赌博犯罪被卫辉市公安局上网追逃。

8、证人原某某2009年6月30日证言:2007年我在王某丙家见过郭某甲,后来听王某丙说郭某甲骗了他9万多元和一辆桑塔纳轿车。那辆车是由王某丙出钱买的,当时是我和李某某签的购车协议,这辆车行车证的名子李某某。

9、王某丙、未某某、李某某、郑某某辩认笔录:其均从16张照片中辩认出郭某甲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

10、借据:证明郭某甲于2007年7月1日借到王某丙现金7万元整。

11、中国邮政储蓄转帐凭单:证明王某丙于2007年7月29日转入帐号为x的银行卡2000元。

12、手机短信照片:证明郭某甲给王某丙手机上发信息情况。

13、淇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证明郭某甲诈骗案中,涉及的田心爱查无此人,豫x桑塔纳轿车的去向也未查到。

14、车辆买卖协议:证明2006年11月29日原某某从李某某处购买车号为豫x的桑塔纳轿车一辆。

15、淇县价格认证中心淇价鉴函字(2010)第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涉案的豫x的桑塔纳轿车因原某时间不详,手续不全、无实物,故不予受理。

16、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8)新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法院(2008)新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郭某甲于2008年6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17、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被告人郭某甲涉嫌诈骗一案,我局于2009年8月13日立案,2009年12月28日将郭某甲从郑某女子监狱解回。

18、被告人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郭某甲对被害人王某丙陈述提出异议:辩称我在借王某丙钱时已告知他是我自己跑贷款用的。我在被收监前,没有搬家,没有换手机号。我没有收到过王某丙说的桑塔纳轿车,王某丙将车给了田某某。我给王某丙写借据是在卫辉步行街。没有在未某某家收到过王某丙的钱;对证人原某某证言提出异议:辩解我不认识原某某,认为该证人证言不属实;对证人李某某、郑某某证言提出异议:辩解我仅去过未某某家一次,我没有说过贷款的事;对证人王某丁证言提出异议:辩解王某丁说的是谎话,他承诺帮我贷款;对证人刘某某证言提出异议:辩解他于2007年借走我4万元;对手机短信及照片提出异议:辩解这些手机号都不是我用的。

本院认为:被告人所提异议理由不足。被害人王某丙陈述与证人证言证明的主要情节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人郭某甲以贷款为名,骗取王某丙现金及车辆的事实。故所提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人郭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丙素不相识,且无经济往来。2007年6月份,经未付岗从中介绍,二人相识。被告人郭某甲谎称自己能通过关系在卫辉市信用联社贷到大额贷款,骗取王某丙的信任,然后以跑贷款需要一定费用、用车方便为名,于2007年6月4日、6月5日、7月29日先后三次在淇县骗取王某丙现金x元,桑塔纳轿车一辆。之后,被告人郭某甲未给王某丙办理贷款事宜,且所骗取的现金及车辆均未退还被害人,据为已有。

被告人郭某甲因在新乡市诈骗,于2008年6月19日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刑期自2008年1月24日起至2013年1月23日止。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给王某丙贷款为名,骗取王某丙现金x元、桑塔纳轿车一辆,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有漏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郭某甲骗取王某丙桑塔纳轿车的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属于借款,构不成诈骗罪的理由不足,且未能提供相关证据,结合本案情况,被告人郭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丙在事发前互不相识,且无任何经济往来,涉案金额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辩称系借款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故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与(2008)新牧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所判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詹玉旗

审判员王某清

审判员秦海泉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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