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5-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辛民初字第6-25号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辛民初字第6-X号

原告刘某某(又名刘某泉),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占良,定州市司法局叮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香建勇,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68周岁,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略)。

被告: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农民,住(略)。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会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占良、香建勇,被告马某甲、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马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1999年1月1日我家依法承包了村委会34.48亩责任田,今年开春,三被告以其中6.99亩土地是他们的承包地为由,强行在该土地上抢种了玉米,侵犯了我的土地经营权,故请求法院依法保护我的承包经营权利,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另我自愿撤回诉状中对第三人南街村委会的诉讼。

原告二委托代理人的主要意见为:原、被告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业已实际履行16年,发包方同意且已经与原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原发包方与被告方的承包关系应即行终止,故被告自1999年1月1日后对各自的2.33亩土地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而且事实上被告方的确有强行在原告现耕种地块抢种玉米的行为,所以完全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将土地恢复原状。

被告马某甲、王某某、马某乙的主要答辩意见为:我们是在本案争议地块种上了玉米,但没有侵犯原告的土地经营权,因为该土地是我们合法拥有经营权的土地,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经审理查明: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999年1月1日(略)村委会与原告刘某某(刘某泉)签订的X号《土地承包合同书》,证明承包户刘某某承包南街村委会土地34.48亩,承包期自1999年1月1日—2029年1月1日。

证据2、土地转让协议书一份,证明1999年7月6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甲、马某乙、王某某的儿子曹某强签订协议,被告方同意将各自的2.33亩土地长期转让给原告刘某某的情况。

证据3、农民负担监督卡三份,土地税票据、统筹费票据、浇地水费票据。证明原告刘某某负担34亩多承包地的提留款、统筹费、农业税等情况。

证据4、打井合同及打井费用清单。证明原告刘某某一直在该地块上行使权利并有投入的情况。

三被告对以上证据的主要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本身无异议,对其内容有异议,因为对此地块我们手里同样有1999年1月1日与南街村委会的承包合同且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则没有经营权证书;对证据二有异议,因为过去在第一轮承包时该争议地块就是我们承包的地块,原告是外来户,我们同是回民,又是亲戚就口头答应让原告无偿耕种,没有说期限,在1997年时,原告自己起草了这个所谓转让协议,找到我们叫我们按手印,我们当时觉得都是乡亲,又都是沾亲带故的回民亲戚,很放心的就按了手印,是原告自己写的,只有他自己这一份,而且他自己后来往上填上了1999年7月6日的时间,都不是承包合同上的代表人也就是我们的父母签的名,我们不认可这个协议,对其他的证据没有异议。

三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999年1月1日(略)村委会与马某瑞(系被告马某乙的父亲)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及经营权证书。证明原告起诉侵权的2。33亩土地马某瑞家享有承包耕种的权利,承包期30年。

证据2、1999年1月1日(略)村委会与王某某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及经营权证书。证明原告起诉侵权的2.33亩土地王某某家享有承包耕种的权利,承包期30年。

证据3、1999年1月1日(略)村委会与马某生(系被告马某甲的父亲)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及经营权证书。证明原告起诉侵权的2。33亩土地马某生家享有承包耕种的权利,承包期30年。

证据4、马某坤,张庚其2006年5月8日证明一份。证明南街村委会所有承包合同书都没有发放到户,刘某某是查看其当时实际耕种土地亩数情况时将承包合同从村会计处拿走的,后几次追要,刘某某没交回村委会。

原告方对以上被告提交的证据的主要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到证据三的证据本身无异议,但三被告提交的承包合同书是修改过的,修改之前,他们的合同上没有现在争议的各自的2.33亩土地,不知道是怎么改的,对证据四有异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以对该证明我们不同意质证。

综合以上双方提交的证据,关于原告方提出的所有证据,因为被告方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只是对证据一、证据二的内容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关于被告方提交的证据一到证据三,因原告方对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亦没有异议,故本院对此几份证据亦予以采纳;至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四,因证人未出庭接受对方质证,故对此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以上被采纳部分的证据与庭审笔录可以证明以下事实:

原、被告本案中争议的承包地块,被告各自家庭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分别享有承包经营权。自1996年始,三被告家自愿将各自家庭承包的土地2.33亩交给原告刘某某无偿代为耕种,刘某某负责向村委会交纳该地农业税、乡统筹费、村提留等款项。农村第二轮承包时,即1999年1月1日(略)村委会与三被告家分别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同时该村委会又与原告刘某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且原、被告的合同书中所承包土地内容均包含本案争议的三被告各自交原告耕种的2.33亩土地的经营权。

1999年7月6日,原告刘某某自己书写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内容为三被告等自愿将各自的2.33亩土地长期转让给原告刘某某耕种,被告马某甲、马某乙、被告王某某的儿子曹某强在该协议上签了名按了手印。该协议只有一份,保留在原告刘某某手中至今。但此后发包方没有与原告签订新的承包合同,也没有撤消与被告方的承包合同及相关的经营权证书,此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一直在该地块上行使着耕种、投入、收益的权利。今年开春,三被告人欲从原告手中要回各自的2。33亩承包土地未果,便在该土地上种上了玉米。原告以三被告侵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原、被告均持有1999年1月1日与(略)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签订时间、承包期限一致,且承包内容均含有双方现争议的地块部分,原告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而三被告附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被告方符合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原告则不符。

关于原、被告双方与1999年7月6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在该协议上签名的三个被告均不是涉及本案争议地块各自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上显示的权利相对人,且无转让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转让期限和起止日期、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约定,现在双方发生纠纷,如果继续履行该无偿耕种土地转让协议,对被告方显失公平。且该1999年7月6日土地转让协议签订后未经发包方同意,亦未经发包方重新确认原告刘某某对该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及其代理人不能据此转让协议否定三被告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土地承包合同书的效力。故原告依据其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及与被告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起诉三被告侵犯其经营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十六条、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会玲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运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