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邵某与陶某、杨某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5-02-07  当事人: 邵某、杨某   法官:   文号:(2004)蚌民一再终字第52号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蚌民一再终字第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邵某,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怀远县X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陶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怀远县X村民;

委托代理人赵金启,怀远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怀远县X村民;

委托代理人黎淑芳,女,1944年出生,汉族,系杨某之妻。

邵某与陶某、杨某财产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经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03年4月4日作出(2000)怀民一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陶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1月20日向我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3年12月2日依法将该案交由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04年8月3日作出(2004)怀民一再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邵某不服,向我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邵某,被上诉人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金启,被上诉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黎淑芳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2000)怀民一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认定,1998年3月10日,邵某向陶某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176%,定于1998年7月30日付清借款本息;1998年3月29日,邵某向陶某借款5000元,约定月利率为4%,定于1998年7月29日付清本息;1998年5月26日,邵某又向陶某借款55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定于1998年11月26日还清借款本息;邵某分别于借款当日立有两张借条、一张欠条。借款由杨某担保。借款逾期后,经陶某数次催要,邵某已将借款本金还清,但欠利息3298元,并在两张借条上写上“作废”二字。1999年1月17日,陶某以邵某没有还清借款为由,扣押了邵某CTYJZ/3型铰链型号码为5884的铲运机一台,并交由杨某保管,言明每天给付杨某看管费10元。2000年11月12日,邵某想通过调解要回铲运机,并找人在杨某家与陶某算帐,算帐结果,邵某欠陶某利息3298元。由于看管费邵某、陶某均不同意支付给杨某,杨某不同意将铲运机放行,和解未果。另查,邵某的铲运机经营,未办理任何证、照。据此判决:一、陶某、杨某共同返还邵某CTYJZ/3铰链型号码为5884号铲运机一台,并共同赔偿邵某经济损失15000元;二、邵某于本判决生效时偿还陶某利息3298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办案实际支出费用600元,邮寄费100元,合计1900元,由邵某负担600元,陶某、杨某负担1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办案实际支出费用300元,鉴定费300元,合计1200元,由邵某负担300元,陶某负担900元。

原审法院(2004)怀民一再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认定,1998年3月10日、1998年3月29日、1998年5月26日邵某三次分别向陶某借款10000元、5000元、5500元,合计20500元,双方约定了利率、还款期限(均为当年还清)。杨某为担保人。1998年4月18日、1999年11月26日,陶某两次收到邵某还款8500元。借款逾期后,邵某未按约还款,并曾表示用其铲运机抵押。后来,双方对欠款数额多少发生纠纷。原审及再审中,邵某承认少陶某3298元利息。陶某认为邵某少12000元本金及利息。但陶某提供的借据上邵某书写的“作废”字样被陶某消退。1999年1月22日,陶某向邵某催要欠款,邵某因无款,其铲运机被拉到陶某家。之后,陶某便将铲运机拉到杨某家,让杨某看管。1999年3月,邵某从杨某家将铲运机拉走,用一段时间后,邵某将铲运机又送至杨某家。后来,邵某要铲运机、杨某要看管费、陶某要钱而发生争议。邵某于2000年11月16日诉至法院,要求陶某、杨某返还被扣押的铲运机并赔偿损失30000元。原审法院再审认为,邵某没有按期还款是错误的,陶某因索要欠款扣邵某铲运机的行为也是错误的。原审及再审中,邵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扣铲运机造成多少经济损失。原审判决陶某、杨某共同赔偿邵某经济损失15000元,缺乏事实依据。邵某的铲运机应当返还,邵某应当偿还陶某欠款,杨某要看管费,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为此判决:一、撤销本院(2000)怀民一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陶某、杨某共同赔偿邵某经济损失15000元的部分;二、维持本院(2000)怀民一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第一项中返还铲运机的部分。

邵某上诉认为,被上诉人私自违法扣车是事实,给我造成经营损失也是事实,其应当向我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的再审判决不合法,也不公正。为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审法院再审判决的第一项,维持原审法院(2000)怀民一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中陶某、杨某共同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5000元的部分。

案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审法院(2004)怀民一再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上诉引起的二审案件,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现上诉人邵某对其铲运机营运的合法性及其铲运机被扣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部分的举证不充分,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扣铲运机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及依据。故,因其举证不能,其应当承担本案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的再审判决实体处理并无不妥之处,上诉人邵某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由于原审法院的再审判决对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未予表述,本院对此应予纠正。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怀远县人民法院(2004)怀民一再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邵某负担2000元,陶某、杨某负担1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上诉人邵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罗传继

审判员刁小健

审判员曹士平

二00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王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